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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年探亲假待遇及亲属规定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1993年,自治区探亲假待遇未作调整,继续执行1981年、1984年出台的原有政策规定。即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探亲往返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父母早亡,在未能独立谋生(16岁)以前,抚养其长大的亲属,视同父母看待,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广西通志:1991-2005年探亲假待遇及亲属规定

1991年—1993年,自治区探亲假待遇未作调整,继续执行1981年、1984年出台的原有政策规定。即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探亲往返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同年4月起,对职工探亲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并在当天或第2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在广西境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探亲往返在中转地住宿的,可凭据报销1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职工父母早亡,在未能独立谋生(16岁)以前,抚养其长大的亲属,视同父母看待,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在自治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外省籍人员,以及在48个山区县工作的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探望父母的假期每4年给1个月,连续乘火车36个小时以上的,报销硬卧车票。对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本人不按一年一度探亲假执行,住家离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去住宿,可以利用节假日乘长途汽车、船或火车回家的职工(不包括夫妻在一起回家探望父母),按照合理的交通路线,每人每月可凭车、船票报销2次往返的车、船费。

1994年3月,人事部财政部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工资额为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www.xing528.com)

1995年—2005年,职工探亲假仍按照原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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