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继续执行国务院1955年印发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女干部生育,从单位福利费中给予10元左右(或实物)补助。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提级、提职和晋升。此外,还给予一次性奖金50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安排产前检查。此外,产前安排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1994年2月,在自治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自治区执行人事部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计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https://www.xing528.com)
200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00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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