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005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部门工种不同的工作情况,建立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主要包括物价、福利性补贴(肉食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水电费补贴)、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生活补贴、开发区生活补贴、少数民族地区补贴、边远地区技术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物价、福利性补贴
主要包括肉食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水电费补贴等。
肉食价格补贴 1992年1月,鸡蛋、蔬菜、肉类销售价格开始放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将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元、1.5元、1元)带0.70赡养系数后分别确定3.7元、2.5元、1.7元;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当地补贴标准补贴给职工;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按当地补贴标准(不带赡养系数)发给补贴。
粮价补贴 广西从1991年5月起提高粮油价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给粮油提价补贴每人每月6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补贴3.15元;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金期间,增发6元作为粮油价格放开后的补偿。1992年4月1日,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一律增发粮价补贴5元;待业职工补偿3.5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补贴3元。1993年2月17日,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3.5元;大中专在校学生、中小学民办教师、定期发放生活费的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含干部职工的遗属),每人每月补贴2.5元。
生活用煤补贴 1992年起,广西开始发放生活用煤补贴,每人每月5元。
水电费补贴 1993年起,广西开始发放水电费补贴,每人每月20元;洗理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7元。
1994年,广西对工资改革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暂时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作新规定。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含64元)的,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最多不超过52元。
1995年,自治区人事厅制定《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暂时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暂时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的发放问题。
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
1992年8月,广西按照国家要求,决定对不领工资,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只领取生活费的部分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生活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25元;100~150元(含150元)的,增加30元;150~200元(含200元)的,增加35元;200~250元(含250元)的,增加40元;250~300元(含300元)的,增加50元;300元以上的增加60元。
1994年11月,自治区按照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给予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部分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担任(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增加400元;担任(曾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馆馆员的,增加250元。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的标准:生活费在100元及100元以下的,增加70元;101~150元的,增加85元;151~200元的,增加100元;201~250元的,增加120元;251~300元的,增加140元;301元以上的,增加160元。
2002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生活补贴
1997年11月,自治区决定从1997年10月起,给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适当补贴。机关在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正省级205元,副省级195元,正厅级185元,副厅级175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60元,主任科员155元,副主任科员150元,科员、办事员、工人145元。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人发放补贴标准与机关同类人员相同。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补贴标准:教授级185元,副教授级165元,讲师级155元,助理级150元,职员级145元。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2001年11月,自治区决定从2001年7月起,给予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正省级550元,副省级500元,正厅级460元,副厅级420元,正处级380元,副处级350元,主任科员330元,副主任科员310元,科员以下(含办事员、工勤人员)300元;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与机关同类人员相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教授级430元,副教授级370元,讲师级330元,助教级310元,教员级300元。(www.xing528.com)
2002年—2005年,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生活补贴文件。
2005年7月,全自治区清理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的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
开发区生活补贴
1992年,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北海市制定了北海市开发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1993年调整为138元。
2001年12月,南宁市把开放地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2001年12月,自治区决定从2002年7月起,提高在邕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放地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至2005年,标准不变。
少数民族地区补贴
1991年,广西按1983年的规定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补贴。从1983年4月起,为鼓励边境公社职工安心工作,更好地保卫边防,建设边疆,对一线边境公社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临时生活补贴10元,随工资发放。对二线边境公社工作的职工,每月到一线边境大队工作15天以上的,也给予补贴10元。1986年4月起,为调动各族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有利于引进人才,搞好四化建设,全自治区各级各部门的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给民族地区补贴10元。该项补贴一直执行到2005年。
边远地区技术津贴
1984年,凡在广西48个边远山区县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工作(含管理),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包括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可享受边远地区技术津贴。津贴标准为:具有大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10元;未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8元。具有中专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含无规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7元;未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5元。已享受农、林、水第一线浮动工资者,仍可享受此项技术津贴。该项补贴一直执行到2005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1991年10月,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4元、24元、45元和85元掌握。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执行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平均每月43元,二类区平均每月86元,三类区平均每月172元,四类区平均每月300元。在各类地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地区每月40~100元,二类地区每月80~200元,三类地区每月160~320元,四类地区每月280~560元。广西有48个县、市、区进入一类和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地区30个,二类地区18个。2002年11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明确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确保发放的工资项目。
2005年仍执行2001年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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