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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特殊岗位津补贴1991-2005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警衔津贴 1991年—1995年,广西暂未实行警衔津贴。警衔津贴按月发放。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相应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并相应调整了标准。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

广西通志:特殊岗位津补贴1991-2005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警衔津贴 1991年—1995年,广西暂未实行警衔津贴。1996年1月,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执行范围为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按月发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数额增加退休费。1996年4月,完成全区警衔津贴审批工作,共有40985人享受警衔津贴。

2000年9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1级警监145元、2级警监138元、3级警监131元、1级警督124元、2级警督118元、3级警督112元、1级警司106元、2级警司100元、3级警司94元、1级警员89元、2级警员84元。

2002年6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9月30日,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189元、副总警监179元、1级警监169元、2级警监161元、3级警监153元、1级警督145元、2级警督138元、3级警督131元、1级警司124元、2级警司117元、3级警司110元、1级警员104元、2级警员98元。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211元、副总警监200元、1级警监189元、2级警监180元、3级警监171元、1级警督162元、2级警督154元、3级警督146元、1级警司138元、2级警司130元、3级警司122元、1级警员115元、2级警员108元。

2004年3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7月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1级警监204元、2级警监194元、3级警监184元、1级警督174元、2级警督165元、3级警督156元、1级警司147元、2级警司138元、3级警司129元、1级警员121元、2级警员113元。

2005年,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

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 1987年2月,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建立,自治区按国家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含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公安部门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行署以上看守)干警和国家安全部门(含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以及司法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强留场所在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在他们值勤、办案时,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0.5元;市(含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含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以及在劳改、劳教单位和强留场所所部参加值勤、办案的其他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四角;行署、省级以上公安、安全和劳改劳教机关中,参加一线值勤、办案的干警,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0.3元。1990年6月,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下发《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将标准从每人每天0.3元、0.4元、0.5元,分别提高为每人每天0.6元、0.8元、1元,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1年—2005年,全自治区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按1990年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从2006年7月1日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相应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并相应调整了标准。

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 1991年—1994年,自治区暂未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

1995年9月,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海关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范围的人员,按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类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15元、副署长107元、司长100元、副司长93元、处长87元、副处长81元、科长75元、副科长70元、科员65元、办事员60元,高级技师81元、技师74元,高级工67元、中级工61元、初级工55元、普通工50元。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1月起予以取消。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降低后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1个月起计发。因病休假6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直到休假结束正式工作为止。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人员,限于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海关缉私船员。海关缉私船员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在工资制度上实行职级工资制。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按实际出海天数计发。每出海1天的津贴标准分别为:船长14元,轮机长13元,大副、大管轮12元,二副、二管轮11元,三副、三管轮10元,水手长9元,一级水手8元,二级水手7元。海关缉私船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从调离的下一个月起予以取消。

1995年—2005年,继续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1991年—1995年,自治区暂未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1996年1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为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干部。至此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与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正常运行脱钩。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副厅级1档100元、2档105元;正处级1档90元、2档95元、3档100元;副处级1档85元、2档90元、3档95元;正科级1档80元、2档85元、3档90元、4档95元;副科级1档76元、2档80元、3档85元、4档90元;科员1档70元、2档76元、3档80元、4档85元;办事员1档64元、2档68元、3档72元、4档76元、5档80元。实行上述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调离本部门后,其津贴即行取消。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津贴按降低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月起计发。在人民武装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本岗位退休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此次全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审批工作于1996年4月完成,有1343人享受该项津贴。

1996年—2005年,继续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1991年—1995年,自治区暂未实行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

1996年12月,自治区决定自1996年1月起全区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实行津贴的范围为在全区各级政法委员会工作的在编在职正式国家干部。列入执行津贴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满12个月为一年)确定相应津贴档次。首次确定津贴档次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5年12月31日止。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后,政法委干部原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再保留。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津贴标准为:副省级116元,正厅级1档105元、2档110元,副厅级1档100元、2档105元,正处级1档90元、2档95元、3档100元,副处级1档85元、2档90元、3档95元,正科级1档80元、2档85元、3档90元、4档95元,副科级1档76元、2档80元、3档85元、4档90元,科员1档72元、2档76元、3档80元、4档85元,办事员1档64元、2档68元、3档72元、4档76元、5档80元。

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津贴标准已在新任职务津贴标准以内的,其津贴标准不再变动,按原津贴标准执行相对应的新任职务的津贴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津贴标准最低档的,按新任职务最低档标准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确定后,其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达到上1个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起提高到上1个档次。实行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后调离本部门的,其津贴由原单位发至调离的当月止。新调入人员按规定确定津贴档次后,从确定津贴档次的下月起执行。新吸收录用人员(含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间不执行津贴、待转正定级确定行政职务后,根据所任职务按本文规定确定津贴档次,并从确定津贴档次的下月起执行。实行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后退休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2001年11月,自治区决定从2001年7月起调整全区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调整后津贴标准为:副省级153元,正厅级1档138元、2档145元,副厅级1档131元、2档138元,正处级1档118元、2档124元、3档131元,副处级1档112元、2档118元、3档124元,正科级1档106元、2档112元、3档118元、4档124元;副科级1档100元、2档106元、3档112元、4档118元;科员1档94元、2档100元、3档106元、4档112元;办事员1档84元、2档89元、3档94元、4档100元、5档106元。

2002年12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区各级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为:副省级200元,正厅级1档180元、2档189元,副厅级1档171元、2档180元,正处级1档154元、2档162号、3档171元,副处级1档146元、2档154元、3档162元,正科级1档138元、2档146元、3档154元、4档162元,副科级1档130元、2档138元、3档146元、4档154元,科员1档122元、2档130元、3档138元、4档146元,办事员1档108元、2档115元、3档122元、4档130元、5档138元。

2004年4月,决定从2003年7月起调整全区各级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调整后津贴标准为副省级216元;正厅级1档194元、2档204元,副厅级1档184元、2档194元,正处级1档165元、2档174元、3档184元,副处级1档156元、2档165元、3档174元,正科级1档147元、2档156元、3档165元、4档174元,副科级1档138元、2档147元、3档156元、4档165元,科员1档129元、2档138元、3档147元、4档156元,办事员1档113元、2档121元、3档129元、4档138元、5档147元。

2005年,继续按2004年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信访岗位津贴 1991年3月1日,广西开始实行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保健津贴。每人每月12元。凡调离信访工作岗位和离退休的人员,从批准的第2个月起停发。

1996年11月,自治区将信访岗位卫生保健补贴改为信访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按上岗工作日计发。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自治区决定从2000年10月起,将信访岗位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2005年10月,自治区将信访岗位津贴标准区分为2类,并相应提高标准。第1类为直接从事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的一线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第2类为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0元。明确信访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1987年1月,广西开始实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因当时审计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基层审计人员从事外勤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为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印发《关于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问题的通知》明确,凡县(含县级市)审计局和大中城市的区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外出执行审计任务的,可以享受外勤工作补贴,外出执行非审计任务和从事内勤工作的人员,不得享受外勤工作补贴。基层审计工作人员调离外勤审计工作岗位后,也不再实行外勤工作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四角,按实际从事外勤工作的天数计发。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的经费来源由地方财政负担。自1990年1月1日起,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由每人每天0.4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元。

1991年—1997年,自治区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1998年2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审计工作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1998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上述标准。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1991年—1993年,广西暂未实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1994年12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对全区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发放税务征收津贴。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税务征收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全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与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的津贴标准。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上述标准。

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征收津贴 1991年—1994年,广西暂未实行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征收津贴。

1995年2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从1994年7月起,对全区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地、市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自治区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征收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农业税收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农业税收征收津贴。从财政部门临时抽调参加农业税收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和直接参加农业税收工作的天数计算发给征收津贴。

1996年—2005年期间,自治区继续执行上述标准。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1992年8月,广西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对自治区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实施补贴。自治区县(含县级市)及以下监察、纪检机关和大、中城市的区级监察、纪检机关外出办案人员实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0.8元。

1998年1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起,调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办案补贴范围为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办案补贴标准为中央、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市)、乡(镇)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办案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岗位的办案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2001年5月,自治区决定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纳入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

2005年,自治区继续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1994年4月,广西实行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制度。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享受岗位津贴。各级检察机关的法警及检察机关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监狱、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在侦察办案时岗位津贴每人每天1元。同年8月,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每人每天0.6元。

1998年1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起,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由原来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未参加办案的人员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1999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1992年4月,广西实行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为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津贴标准为县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6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5元;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5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4元。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6元,辅助办案的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5元。

1998年12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起,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岗位津贴实施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原来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1999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 广西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于2000年起实施。

2000年7月,自治区决定给全区政法部门在职干警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和给武警广西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发放伙食费补助。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安全厅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在职干警发放从优待警补贴每人每月15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市、县政法干警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内自行确定。武警广西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元。其中,武警广西边防部队、自治区消防总队、自治区警卫局机关官兵伙食费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地、市消防支队、警卫处,县(市)消防大队官兵伙食费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2001年—2005年仍执行2000年补助标准。

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 广西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始于2000年实施。(www.xing528.com)

2000年12月,自治区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已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2元。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办案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人员停发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2001年—2005年5月仍执行2000年补助标准。

交通民警警务补贴 广西交通民警警务补贴始于2004年实施。

2004年12月,鉴于交通民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条件艰苦和工作环境恶劣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上路执勤一线的交通民警执行警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调离交通民警岗位的交警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警务补贴。

水政监察员执法津贴 广西水政监察员执法津贴始于2005年实施。

2005年6月,自治区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精神,决定在国家出台统一规定之前对广西水政监察员实行临时执法津贴和投人身伤害保险。执法津贴发放和投人身伤害保险范围为: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经自治区水利厅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及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取得水利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的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执法津贴每人每天3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事病假或脱产学习等不在岗者,不发给执法津贴。调离上述岗位人员,停发执法津贴。执法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广西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始于2001年实施。

2001年6月,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各级党委机要部门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密码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6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80元;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密码岗位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密码专职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从调离工作岗位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在密码岗位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泄密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停发半年以上岗位津贴;因病假或脱产学习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发给岗位津贴。

2005年5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要求,调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起执行。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此前全区各级党委机要部门从事密码工作人员实行的原密码岗位津贴即行取消。

机要交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广西机要交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始于2002年实施。

2002年10月,自治区决定机要交通工作人员暂参照机要部门密码工作人员执行密码工作岗位津贴。津贴发放标准: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6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80元;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2004年5月,自治区决定从2004年1月起,调整机要交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2005年仍执行上述标准。

公安机关技术侦察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办案补贴 2002年3月,自治区决定对自治区、地、市公安机关技术侦察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和办案补贴。从事技术侦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特殊岗位津贴150元。技术侦察人员在外出办案期间,因持续工作时间长,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每人每天发给办案补助20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因办案、应付突发事件集结待命的,每人每天发给办案补助10元。技术侦察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办案补助费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技术侦察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从调离技术侦察工作岗位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岗位津贴和办案补助。2005年仍执行2002年津贴和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津贴 1991年12月,广西按照国家要求,给早期回国定居而工资偏低的专家发放津贴,全区有6人获得生活津贴。

医疗卫生津贴 1991年,医疗卫生津贴继续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2月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区分为4类。1类:每人每月13~15元,范围为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人员。2类:每人每月10~12元,范围为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人员。3类:每人每月7~9元,范围为专职从事血吸虫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舱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4类:每人每月4~6元,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3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0.5~1元。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2004年8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1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2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3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4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国家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不再统一调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自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执行不高于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自行制定本单位从事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岗位津贴标准。

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标准不变。

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1991年,广西继续按照1983年自治区农业局、自治区劳动局、自治区财政局《关于制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1991年1月,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调整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对津贴标准作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各项津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40%。其发放办法及享受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后所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兽医防疫及科研单位的经费中解决。执行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工厂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的畜牧兽医单位,可参照标准进行调整。

1998年2月,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从1997年1月起,调整各类别的津贴标准,将原每人每月12~15元、9~11元、4~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如下。1类: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2类: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2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3类: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专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1999年—2005年仍按1998年的标准执行。

水文勘测外勤补助 1991年12月,自治区调整水文勘测外勤补助费标准。全自治区水文勘测站按驻地划分为3类地区和1个特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提高为:汛期,特类地区每天2.5元,1类地区每天2元,2类地区每天1.5元,3类地区每天1.2元;非汛期,特类地区每天2元,1类地区每天1.5元,2类地区每天1.2元,3类地区每天1元。2005年仍执行上述标准。

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1991年,广西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按1982年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实施。

1993年1月,自治区决定调整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项津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

1998年2月,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从1997年1月起调整各类别的津贴,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4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3个等级。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15元、10~12元、7~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为: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乙等为: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丙等为: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经常在田间野外、气温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1999年—2005年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广西实施环境保护津贴始于1984年。国家决定从当年6月起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及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监测津贴标准分4个等级:1等为专职从事剧毒物质 〔苯并(a)蓖黄曲霉素、亚硝胺化合物等〕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13元;2等为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多种剧毒物质的以及从事生物监测、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13元;3等为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专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试验、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术应用的,以及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从事室外作业调查和专职综合分析人员,每人每月7元;4等为经常深入有毒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发放、提货人员,每人每月4元。凡兼做2种等级以上工作的人员,只享受1种津贴(可以选择其中较高1等的标准)。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各等津贴。专职从事剧毒物质监测研究和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监测人员按月发放监测津贴,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放。专职人员离开本岗位后,不得再享受津贴。

1993年2月,自治区决定从1993年1月起,调整环境监测津贴标准。1等为每人每月26元,2等为每人每月21元,3等为每人每月15元,4等为每人每月10元。

1998年7月,自治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从1997年1月起,调整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1~3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取消原4等津贴标准。津贴等级由4个等级调整为3个等级:1等为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2等为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3等为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情况,分别享受以上2等或3等津贴。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1999年4月,自治区决定将监狱系统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列入保健津贴实施范围。2000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 广西实施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始于1986年。当年2月起,自治区对隶属民政部门的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所(处)、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特殊行业津贴。

1995年10月,自治区决定从1995年6月起,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标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按上年度火化遗体数及殡仪职工接触尸体的程度分为4类3个档次。各殡葬事业单位据此分类排列档次,报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确定后的类别对应的档次标准发给津贴。类别的确定一般3年定1次。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类三档标准发给特殊行业津贴。凡调动或招考安排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含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岗位),从上岗之日起享受特殊行业津贴。新建的殡葬管理所(处)或殡仪馆(火葬场)从开业之日起享受特殊行业津贴。调离殡葬事业单位或不在岗位的人员取消其特殊行业津贴。为鼓励各殡仪馆搞好环境建设经营管理,争取上等级,凡被民政部授予一级殡仪馆的,每个职工每月可增发20元特殊行业津贴;被授予二级殡仪馆的,每个职工每月增发15元特殊行业津贴;被授予三级殡仪馆的,每个职工每月增发10元特殊行业津贴。此项津贴从授予等级称号的下月起发放。以后被取消等级称号的,从取消称号的下月起停止发给。

1996年—2005年仍按上述标准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事业单位职工特殊行业津贴类别档次表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1991年,广西仍按1963年、1983年国家规定实施艰苦气象台站津贴。1997年1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从1996年1月起,对1~6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1~6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已经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待遇的艰苦气象台站,1~6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5元、3.5元、2.5元、1.5元、1.2元、0.8元。此次范围调整,南丹站被列入第5种类艰苦气象台站;那坡站、田林站、沙塘站、融水站、罗城站、雁山站、上思站、都安站、恭城站、昭平站、富川站、凌云站、德保站、天等站、马山站、隆安站、环江站、宁明站等18个台站被列入第6种类艰苦气象台站。

1999年6月,自治区决定从1990年1月起,调整1~6类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

2000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上述标准。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1991年,广西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按1986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执行。1999年6月,自治区决定从1990年1月起,调整全区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保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0.6元调整为3元。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4个档次。第1档:150~199米,由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4元;第2档:100~149米,由每人每天1.2元调整为3元;第3档:50~99米,由每人每天0.8元调整为2元;第4档:49米以下,由每人每天0.4元调整为1元。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项津贴标准在第1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0.8元调整为1元。

2000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上述标准。

环境卫生津贴 1991年,广西的环境卫生津贴按1986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实施。1997年,自治区决定提高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0.6元、0.7元、0.8元分别提高到2元、3元、4元。各工种标准为:粪便清除、运输、处理人员,垃圾收集、装卸、运输、处理人员,街道清扫保洁人员,公厕打扫、管理、消毒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4元;痰盂清洁、污水处理人员,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作业人员,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修理人员,街道洒水汽车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公共设施管理、粪便疏通维修人员,市政管理的下水道清理维修人员,园林部门的环卫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3元;除上述工种外的其他直接接触有害有毒物质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2元。

1998年1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起,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原来的1等每人每天0.9元、2等0.7元、3等0.6元调整为1等每人每天7元、2等4元、3等3元。同时,调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3元、4元、5元。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及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作变动时,岗位津贴作相应调整。调离上述岗位时取消岗位津贴。

1999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执行以上标准。

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 2002年5月,自治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对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至2005年标准不变。

手语翻译人员特教津贴 2001年6月,自治区决定实行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人员特教津贴。发放范围为全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中经培训考核合格已取得手语培训结业证书,并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工作的人员。发放标准,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15%的特教津贴;其他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15%的特教津贴。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从事手语翻译工作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从调离工作岗位或批准离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特教津贴;因病假或脱产学习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从第二个月起停发特教津贴。2002年—2005年仍按2001年标准执行。

公检法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2001年7月,自治区决定适当调整自治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调整津贴标准的范围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直接从事法医、毒物化验(含危险物品检验)、痕迹、刑事照相、司法会计、文检及情报资料(含技术管理)、警犬工作的人员。调整津贴的标准,从事法医、毒物化验、腐尸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由21元调整为90元;从事痕迹、刑事照相、司法会计和警犬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由17元调整为60元;从事文检及情报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调整为50元。离开(含离退休、退职、辞职、辞退)上述岗位后,保健津贴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2002年—2005年仍按2001年标准执行。

高寒补贴 2002年10月,自治区决定猫儿山自然保护区高寒补贴(原临时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调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和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原来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每人每天5元。

2003年3月,自治区决定花坪自然保护区参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提高猫儿山自然保护区高寒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享受高寒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2004年—2005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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