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3年4月起,自治区为鼓励科技专业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对到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工资。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1级浮动工资;8年后才离开的,予以保留。同年8月又规定,凡在公社农、林、水等单位(含公社农、林、牧技术推广站,农试站、土肥站、农机站、水管所,以及自治区、地区、县驻公社的农、林、牧场,农、林、牧科研所,水文站、水产养殖场等),从事农、林、水科技工作(含管理),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在原来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工资。
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乡(镇)级农业(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外,再向上浮动1级。在8年内离开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原则上保留这两级工资。
1992年8月,国务院同意地质勘探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浮动1级工资的范围,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以固定,在8年内离开野外地质勘探一线的,取消这1级浮动工资。
199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在乡(镇)级农业(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浮动工作。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保留按国家规定浮动的1级工资;一直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至离退休的,离退休时可保留这2级浮动工资。
1995年,在麻风病防治院(所、科、组、村)工作的人员,继续实行1985年有关浮动工资的规定,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8年内离开麻风病防治工作岗位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www.xing528.com)
1998年11月,广西决定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凡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并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农业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两级职务工资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满8年,可将浮动的其中1级职务工资固定,再向上浮动;连续工作不满8年调离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取消浮动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后离开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已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保留,正常的调资不受影响。一直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工作至离退休的,离退休时,上浮的2级职务工资及已固定的浮动工资,可列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2000年12月,自治区决定提高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林业科技人员,向上浮动2级职务工资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满8年,可将浮动的其中1级职务工资固定,再向上浮动;连续工作不满8年调离基层林业事业单位的,取消浮动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后离开基层林业事业单位的,已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保留,正常的调资不受影响(在工资表里单列林业技术津贴);一直在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工作至离退休的,离退休时,上浮的两级职务工资及已固定的浮动工资,可列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2005年7月,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单位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下到乡(镇)一线组织领导和策划群众文化活动,连续工作20天以上的,执行浮动工资,即当月按其本人的职务工资档差发给2档职务工资,离开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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