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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实施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5月开始,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各行业特点,对一些特殊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保证全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气象行业 1994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气象局转发人事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通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实施

1994年5月开始,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各行业特点,对一些特殊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保证全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体育行业 199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全国以上7个层次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等以外层次比赛,创(破)世界纪录的,经世界单项协会正式批准承认,也可按世界比赛第1名成绩标准执行。属奥运项目的,按奥运项目世界比赛第1名成绩津贴标准执行;非奥运项目的,按非奥运项目世界比赛第1名成绩津贴标准执行。运动员再次获全国以上7个层次中同一层次比赛冠军时,可按该层次比赛第2名与第1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再次获得冠军的比赛层次如低于原取得冠军比赛层次,也可按相应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运动员在自治区级及全国其他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成绩津贴按80~130元不同等次标准执行:获自治区运动会冠军、全国青年赛冠军的津贴标准130元,亚军津贴标准110元;第3名津贴标准100元;未获得上述获奖名次运动员成绩津贴80元。对运动员奖金,以及运动员退役重新分配工作后的工资也予以明确。

1995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实行1994年工资改革的制度和细则。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津贴及奖金的调整。

测绘行业 199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测绘局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外业测绘队的浮动工资,可继续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地区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套改的具体办法:按照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后,在本人新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档次基础上,向上浮动1档。岗位津贴也相应增加。为了体现测绘队内外业工作的差别,内业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外业岗位津贴高于内业10%,即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的内业测绘队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全额拨款的外业测绘队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费第一年175元(含学徒期津贴40元,下同),第二、三年190元,转正后定级前205元。普通工在熟练期内,每人每月生活费190元(含熟练期津贴40元)。

1995年—2005年,自治区继续实行1994年工资改革的制度和细则。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调整。

科研行业 1994年7月17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只限于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套1档,对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高套2档;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高套1档。上述人员已按奖励升级条件高套了职务工资的,原则上不再高套职务工资(如符合高套2档条件的,可在原来已按奖励升级条件高套1档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再高套1档)。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分配到非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执行。

1995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1994年工资改革的制度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对科研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调整。

气象行业 1994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气象局转发人事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县以下气象台站工作的科技人员从到职之日起,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保留按国家规定浮动的一级工资;一直在第一线工作至退休的,离退休时可保留这两级浮动工资。在实行浮动工资时,其津贴部分随职务工资的浮动相对应上浮。在艰苦气象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即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62%,活的部分占38%。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台站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分配到非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气象台站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执行。

1995年—2005年,自治区仍执行1994年工资改革的制度和细则。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对科研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调整。

水利行业 1994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水利电力厅转发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不含已执行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职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血吸虫疫区常年直接接触疫水的水利职工,其津贴部分可在自治区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掌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水利科技人员,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保留按国家规定浮动的一级工资;一直在第一线工作至退休的,离退休时可保留这2级浮动工资。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分配到非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执行。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扫、冲刷、收集、运输、处理及道路清扫的人员,市政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下水道养护、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其津贴可在自治区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工资构成的5%掌握。上述事业单位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

1995年—2005年,自治区按上述工资改革的制度和细则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对水利行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交通行业 1995年5月16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交通厅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系统用公路养路费、养河费、运输管理费支付工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这次工资套改时,津贴(活工资)所占工资构成的比例,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再相应调整。执行公路养护津贴的,必须是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中县段以下(含县段)长年在野外艰苦环境中工作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如养路道班、油库、沥青站等)。对不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其津贴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执行公路养护津贴的单位,其公路养护津贴按照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掌握,公路养护津贴单位使用。各地市人事局公路局对公路养护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公路养护津贴的发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发挥津贴的激励职能,防止平均主义。坚持在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公路养护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公路养护津贴;当岗位变动时,公路养护津贴也随之变动;不在公路养护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发放公路养护津贴。公路养护津贴单独发放,以职工每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劳动条件好坏和劳动强度大小,公路养护津贴原则上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养路道班(包括渡口、机手、施工员、片长)为甲等,沥青站为乙等,油库为丙等,并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适当拉开档次,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8月25日,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广西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人事厅、交通厅、广西航道、港监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船员实行职务岗位工资制。职务岗位工资制,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船员的技术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岗位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综合体现船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在工资构成中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部分占60%,岗位津贴部分占40%。船员、航标、疏浚、潜水员等水上作业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水上作业津贴,其标准为:在沿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内河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水上作业津贴按在航行、航道施工作业的实际工作日计发。停港期间沿海按10%、内河按5%计发。随队水上作业的其他人员,在水上作业期间,享受与船员同等的水上作业津贴。船员、潜水员、航标员继续实行伙食津贴,潜水员继续实行潜水作业津贴。水上作业人员实行新工资标准后,由非水上作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调离水上作业岗位的人员,不再执行水上作业人员的工资制度。鉴于广西航标员职务名称没有完全沿用国内通用名称系列,这次工资套改,航标员暂按如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15年以下的,对应二级航标员;16年以上的,对应一级航标员。工作年限16年以上的水手套入一水;15年以下的水手套入二水;其他水上作业工人工作年限16年以上套入一级航标员,15年以下的套入二级航标员。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照1995年工资改革的制度执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地震行业 1995年4月25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地震办公室转发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地震办直属地震观测站中列入艰苦地震观测台站的范围,按国家地震局相关规定执行。地、市、县地震部门所属的地震观测台站哪些列入艰苦地震台站的范围,由地、市、县人事部门确定。自治区艰苦地震观测台站的工作人员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基础上适当,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津贴高出8%,是指工资按“七、三”构成的8%。津贴高出部分在不突破总体构成8%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根据地震台站的艰苦程度确定各个地震台站的津贴分配比例。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地震观测台站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职务工资。原地震台站已定级的同类人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工资低于新定级人员工资标准的,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新参加工作的地震台站工人,可比同类人员提前1年予以定级,其学徒、熟练期不足1年的,可直接定级。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照1995年工资改革的制度执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卫生行业 1995年5月23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的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助产士(含专职从事护理工作的医士助产士班毕业的医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和已招为合同制工人并在护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护士工作的护理员,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提高10%,国家规定发放的护龄津贴继续执行。麻风病防治院(所、科、组、村)的工作人员,根据《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继续实行浮动工资,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8年内离开麻风病防治工作岗位的取消这2级浮动工资,满8年后离开的保留按国家规定浮动的1级工资;一直在麻风病防治工作岗位上工作至离退休的,离退休时可保留这两级浮动工资。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含县)和非艰苦、边远地区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此外,高中毕业后入学的卫生学校、护士学校毕业生、4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每月190元(含见习津贴40元),医科等长学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大专毕业生每月205元,本科毕业生每月215元。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照1995年工资改革的制度执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文化行业 1995年4月24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文化厅转发《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而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工资构成的5%掌握。长期在农村一线工作的文化馆(站)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掌握。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照1995年工资改革的制度执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www.xing528.com)

技术监督行业 1995年6月7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有毒有害物品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掌握。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照1995年工资改革的制度执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技工学校 1995年5月24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厅转发《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技工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等级工资标准。1996年5月22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厅出台关于《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技工学校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199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套改后的职务工资标准仍提高10%。领取见习期(初期)工资的技工学校教师,可以提高10%工资。关于津贴实施的问题,技工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占30%,原则上可分为3部分:其中的80%为工作量津贴,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即可全部领取;10%为出勤津贴;工作人员出满勤即可全部领取;10%为工作表现津贴,工作人员表现好即可全部领取。但是,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缺勤或工作不负责任、表现差的工作人员,则应按一定的比例适当扣减津贴。

1997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新闻出版行业 1995年6月1日,自治区人事厅、新闻出版局转发《人事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范围:限于报社、通讯社;出版社(总社)、期刊社、录音录像出版社;列为事业单位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版权代理事业单位;其他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各类企业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新工资制度内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等级工资标准。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环境保护行业 1995年5月18日,自治区人事厅、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高空、高温、水上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5%掌握。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 1档。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民政行业 1995年7月7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工资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工资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工资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长期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其津贴可在自治区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按1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5%掌握。长期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工作人员,其津贴部分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按8%掌握。各殡葬事业单位中,长期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15%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10%掌握。分配到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等艰苦岗位工作和分配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的特殊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不实行见习期工资。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林业行业 1995年8月16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林业部印发《关于林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林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长期在远离城镇的野外一线从事营造林、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条件艰苦的林业职工,其活的部分可在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一些,高出比例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5%掌握。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从到职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外,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再向上浮动1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8年内离开基层林业单位的取消这两级浮动工资的岗位津贴,满8年后离开的保留按国家规定浮动的1级工资的岗位津贴。一直在基层林业单位工作到退休的,退(离)休时可保留这两级浮动工资的岗位津贴。在实行岗位津贴按浮动工资标准发放时,其津贴部分(即活的部分)也随职务工资的浮动相应上浮。县以下(不含县级)的基层林业单位原已按广西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广西49个艰苦边远地区县的有关待遇的,可继续参照执行。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乡(含乡)林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教育行业 1995年8月25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在国家文件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教育部门所属的督导室、教科所以及为勤工俭学而兴办的教育事业单位,属于教育事业编制的乡(镇)教育辅导站专职人员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建立津贴制度,并与学校内部体制改革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津贴的分配与工作考核结合起来,与工作人员的岗位、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表现紧密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贯彻和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各单位在制定其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时,强化津贴分配的激励作用和政策导向作用,注意体现教育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特色,简便易行。在公办教师实行新工资制度的同时,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待遇也相应提高,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办理外,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改善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1996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广播电视电影行业 1996年4月15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转发《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及天线工,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单位的天线工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自收自支单位的天线工按5%掌握。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人员,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3%掌握。长期在农村一线工作的广播电影电视台(站、队)工作的人员,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自收自支单位按3%掌握。长学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4年制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每月工资205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5年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月工资215元。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

1997年—2005年,自治区仍按上述标准实行。其中,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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