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为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和国家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由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方式转变为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凡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二者均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是年,自治区首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76人,全部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2002年,为确保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及职责、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家属与子女入学以及构建管理体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由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参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办法实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
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住房补贴方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安置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二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关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三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按如下规定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www.xing528.com)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002年,自治区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81人。
2003年,自治区军转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安置。是年,共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95人,全部按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待遇。
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其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做了调整,把原来“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改为“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其他条件不变。
是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585人。当年4月,在桂林市召开全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验交流会,推广南宁市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就业的做法,自主择业干部就业率为80%。
2005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96人。自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自治区有1828名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待遇全部按政策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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