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
1991年,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的原则为由原籍或入伍地所在的地市县负责安置,师职干部由全区统一分配。进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5个区辖市安置的条件,继续执行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规定。中央、自治区在5市所属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也按照上述条件执行。对自愿到边远山区工作的,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是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04名。在转业干部分配去向上,坚持“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方针,安置到各行业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435名,占接收总数的72%。在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同时,自治区仍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接收安置重点,把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排纳入地方干部的调配使用计划中。在分配去向上,多数集中到5个辖区市安置。在职务安排上,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优先安排好任现职满4年以上,符合相应安排职务的团职转业干部。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指令性分配,并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故拒绝接收安置。当年,自治区中直单位接收安置师团职转业干部93名,其工作安排、政治、生活待遇都得到较好的落实。
1992年,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三不变”原则,即指导思想不变、安置政策不变、安置重点不变,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安置。同年,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分配军转干部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在柳州市进行试点,摸索军队专业干部分配新路子。是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37名。根据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在转业干部分配上,突出了基层单位、企业和生产第一线作为主要去向。并明确规定:8个地区(南宁地区、柳州地区、桂林地区、梧州地区、玉林地区、钦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主要分配到县以下基层和乡(镇);5个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分配到厂矿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是年,转业干部分配到基层单位的人数达到85.9%。
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除师职干部由自治区统一分配外,其余团以下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地、市、县负责安置。同时指出,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去向是基层,企业、生产第一线,充实基层和企业的干部队伍。到5个区辖市安置的,主要是分配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到8个地区安置的,主要是分配到乡(镇)基层和县以下企业。自治区各级军转办按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到基层、到企业、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作为安置的主攻方向,采取了“符合在城市安置而自愿到县以下乡(镇)工作的,本人户口及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给予保留干部身份”“到全员合同制企业的实行首次聘任,并给予一定的适应期”等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引导和鼓励转业干部到基层,到企业去工作。
是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506名。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的转业干部共1342名,占接收总数的89.3%。此外,对需要充实和加强干部队伍的部门和单位,在全自治区内进行了适当的调剂。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占10.7%,到企事业单位的占89.3%。从地区分布看,8个地区接收安置488名,占总数的32.5%,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6个区辖市(含所属县)713名,占47.4%,自治区直属单位207名,占13.8%,驻自治区的中直单位95名,占6.3%。同时,在安置渠道上,进行了允许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尝试,全自治区有25名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在安置重点上,对师团职干部进行了合理安排,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获得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以及长期在海边防工作、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有突出贡献的73名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工作单位等方面,给予了适当照顾。同时,根据中国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化,第1次提出允许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和工作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做法。全区共有25名转业干部主动提出不要组织安排,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对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和进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6个区辖市的安置条件,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军队转业干部不服从地方组织分配,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不报到的,退回原部队,并在此后2年内地方不再接收安置。同年6月,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选调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任职的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有计划地选调部分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和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以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任职。
是年,自治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165名。按照“到基层、到企业、到最需要的地方”的分配原则,分配到基层、企业、经济开发区、国家重点工程和艰苦地区的转业干部共690人,占转业干部总数的59.2%;分配到公安、政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转业干部378人。批准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创办经济实体18人。在安置重点上,8名师职干部按低半格全部安排领导职务。43名符合规定的团职干部安排了实职或落实了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安置。对6名荣立一等功以上的转业干部按照本人意愿,进行优先安排。对40名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从事潜艇、飞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工作单位上给予了照顾安排。对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43名转业干部,给予优先照顾安置。同年,根据《关于选调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任职的通知》规定的选调范围和条件,开始实行每年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的团职干部直接安排到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当年,从分配到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转业干部中选调4名团职转业干部直接安排到县党政班子任职。自治区拓宽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渠道的新办法,在中央内参《国内动态清样》上登载,并向全国推广。
1995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钦州市安置的,按进区辖市条件掌握;明确1995年转业干部分配去向主要是充实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确保重点需要;公安、政法、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需要增加的人员,应首先从1995年的转业干部中补充,其接收数量不得少于本系统本部门1995年增员计划的15%。同年,为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优秀的年富力强的转业干部中,有计划地选拔一批到基层领导班子任职。为做好选拔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选拔优秀军队转业干部到基层领导班子任职的意见》,对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同年,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自治区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区(中)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区(中)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为符合进南宁市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并对政治表现、年龄要求、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等作出明确要求。同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出现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不要组织安排工作,要求自主择业创办经济实体。针对新情况,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印发《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领办、联办、独办、承包各类经济实体,或在经济实体中任职。二是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坚持自愿原则。三是自谋职业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地、市军转部门审查同意后,凭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有关政策规定。3年内保留本人所有制身份和档案工资。同时规定有债权、债务未清偿者,严重违法、违纪,丧失干部条件者,因伤致残或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者,超过3年以上者,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四是转业干部创办的经济实体,享有用人、经营、分配自主权。企业发展,需要增加人员应优先接纳转业干部。五是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和适当照顾。六是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当地军转部门负责管理。七是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其配偶系随调的仍由军转部门负责安排。该规定适用于1993年以后转业,要求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
是年,全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00名。在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上,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区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同时,继续选调部分营职转业干部指令性安排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在营职以下干部的安置中,各级人事、军转安置部门坚持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进行考试分配和双向选择分配的试点,拓宽安置军转干部的渠道。当年,根据《关于选拔优秀军队转业干部到基层领导班子任职的意见》的规定,从优秀的年富力强的转业干部中选拔11名团职、11名营职转业干部,安排到县(市)、乡(镇)党政班子担任领导职务。同年,南宁市和钦州市对要求进公安、检察院系统的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分配试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会同区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改卷,统一组织实施。两市参加考试的转业干部111人,择优分配48人。同年,柳州市进行转业干部双向选择分配试点,全市97名营职以下转业干部,78人在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会上落实单位,一次性选用率80%。
1996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从优安置的通知》,对为国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时予以从优照顾。通知明确规定照顾对象的条件,并指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时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编制已满员或超编的,允许先进后出;把安置师团职干部与配备领导班子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必要时可采取预留位置、调整腾位等办法安置师团职干部。是年,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31人。坚持把师团职干部作为重点,实行指令性分配计划与其他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转业干部安排到各级党政机关386人,占46.2%;到企事业单位449人,占53.8%。7名师职干部均按低半格安排了实职,159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8人,低半格安排134人,低两职安排17人,其中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33名团职干部作了相应安排。对25名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转干部,全自治区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在分配去向、工作单位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1997年,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开始对进入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录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军转干部进入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考试录用的实施意见》,规定当年转业到自治区安置的正营职以下干部,进入县以上党政群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根据指令性分配计划,采取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考试采取笔试的办法,笔试内容为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笔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在各地市同时开考。各地市按笔试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按应试人数60%的比例确定人选。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转业干部,发给国家公务员资格证;经考核合格后,安排进国家行政机关或党群机关;未安排进国家行政机关或党群机关的,保留候录资格1年;经考试合格分配到暂未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可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不再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
是年,全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10名。当年,分配到行政单位511人,占总数的63.1%;事业单位204人,占25.2%;企业95人,占11.7%。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去向分配、工作安排、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了适当照顾。师职干部低一职安排6人,低两职安排3人;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31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2人,低一职安排29人。当年,有404名营职以下转业干部要求分配到8个区辖市的党政机关,按照《关于军转干部进入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考试录用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有392人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南宁、柳州、桂林3个市实行指令计划指导下的转业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分配办法,314名转业干部参加双选会,229人在双选会上落实了工作单位,占73%。
1998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决定和地方政府机构面临改革的情况,为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期间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做好3年裁减员额50万期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尽量按其专业对口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
1998年,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58人(含97年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计划外接收10人)。在分配去向上,分配到行政单位610人,占安置总数63.7%;事业单位245人,占25.6%;企业单位103人,占10.8%。安排在省会城市288人,占总数的30.1%;中等城市410人,占42.8%;县城243人,占25.3%;乡(镇)17人,占1.8%。213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37人,低一职安排126人,低两职安排50人,转业干部得到合理安排,安置质量有新的提高。同时,继续加大选调优秀团职转业干部直接安排到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力度,共选调17名优秀团职转业干部(正团12人,副团5人)直接安排到17个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担任县委副书记3人,副县长12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实行指令计划指导下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进行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的分配办法。3个市共有334名转业干部参加双选分配会,274人在会上落实了工作单位。
1999年,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05名。在军转干部安置上,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继续有计划地选调优秀团职转业干部直接安排到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其中27名优秀团职干部被选拔到县党政领导班子任职,15名优秀营级干部被选拔到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工商、海关系统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分配。当年,分配至工商80名、海关47名、缉私警察36名。2000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59人,分配到机关单位的占56%,事业单位占36%,企业占8%。选调10名优秀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党政领导班子任职。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职务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自此,中央改革沿用几十年的计划分配安置模式,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由计划分配模式调整为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这是中国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年,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735名。其中计划分配558名,自主择业176名。当年,分配至行政单位359名,占64.8%。其中:分配至公安系统101名,占18.2%;分配至政法系统48名,占8.6%;分配到工商、海关、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53名,占9.5%;分配至事业单位164名,占29.6%。企业单位31名,占5.6%。在安排到行政单位的人员中,在分配地域上,分配到南宁156名,占28.1%;中等城市251名,占45.3%;县城140名,占25.3%;乡(镇)7名,占1.3%。分配中直单位32名,占6%。在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上,1名师职干部安排到某行政单位任领导职务。团职干部127名,平职安排5名,低一职安排105名,低两职安排13名。同年,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政府保底”和考试分配等安置办法。选拔7名优秀团职干部安排到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各地市安排16名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城区领导班子任职。同时,在工商、海关系统进行考试分配试点,通过考试、面试、考核的方式,选拔接收安置34名军转干部。南宁市、桂林市继续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政府保底”的办法安置,157名干部找到满意的接收单位。(www.xing528.com)
2002年,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769人。根据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计划分配488人,自主择业281人。是年,自治区军转办组织人员对自治区解放后16万名在企业工作军转干部的工作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制定解决在企业工作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2002年9月,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与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切实保障基本生活,认真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等。
2003年,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72人。计划分配577名,自主择业395名。6名师职干部定职定位,6名团职干部被推荐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是年1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自治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政策措施和要求,各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12月,自治区成立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成员单位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1个部门。全区14个地级市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
2004年,中央决定对军队体制编制进行调整改革。继1985年百万裁军和1998年裁军50万后,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为做好精简整编期间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200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提出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异地安置的军转干部,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编制专项专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8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给予接收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增加非领导职数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经批准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任非领导职务的单位,可按规定申报增加相应的专用非领导职数。为了扩大军转干部施展才干的空间,同时解决军转干部安置过于集中的问题。自治区有关政策鼓励符合进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专业干部到其他市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军队专业干部,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如果配偶子女随调,则优先安排工作和入学,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其管理按地方交流干部办法执行。
是年,自治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比其他年份增加一倍,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996名,其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1411名,自主择业585名。分配到行政机关1041名,占74%,其中全区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共接收军转干部459名,占计划安置总数的32.5%;分配到事业单位346名,占24.6%;分配到企业单位20人,占1.4%。在大中城市安置1254人,占89%;在县城安置124人,占9%;在乡(镇)安置29人,占2%。选调进县级领导班子(市级部委办局)任职的正团职转业干部占正团职转业干部总数的43%,任职满3年以上的团职转业干部有83%安排领导职务。突出师团职转业干部和功臣模范军转干部安置重点,对符合文件规定,任现领导职务满3年,需要安排相应职务的213名师团职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单列、指令下达,推荐23名团职干部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符合安置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的37名军转干部异地安置到其他各市县。
2005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580名,其中计划安置1184名,自主择业396名。是年,中区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215名。在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上,采用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选调部分优秀团职干部到县级领导班子任职等办法;在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上,对任现领导职务满3年的152名团职干部实行计划单列,有112名安排了领导职务。自治区军转办推荐16名团职干部到县级领导班子任职,9名被选用。根据《关于给予接收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增加非领导职数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接收师团级职务干部人数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增加了安置军转干部专用的非领导职数。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了优先照顾。
是年,自治区各级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抓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落实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事厅等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是按中央规定的时间表全面落实各项解困措施。建立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为全区企业军转干部建台账。企业军转干部“三拖欠”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全部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实现了再就业。是年10月,全自治区按中央规定的时间表完成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工作,兑现率为10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了生活困难补助,对新增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做到随报随核,及时发放;举办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思想教育工作培训班。加大政策和法规和宣传力度,强化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
随调随迁家属安置
1991年,自治区根据中央对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的规定,继续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做到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尽量按照所有制性质对口安排。对口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暂时混岗安排。少数集体职工家属可以安排到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乡(镇)企业,并保留其随调前所有制职工身份,以便在适当时候予以调整。
1994年6月,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选调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任职的通知》,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县(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任职,允许本人户口与工作所在地相分离,其配偶随同调动、迁移的,一同办理调动和迁移手续,不随同调动的,转业干部的户口可留在配偶工作所在地。
1995年,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联合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异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入学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军转、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同年,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选拔优秀军队转业干部到基层领导班子任职的意见》,规定优秀军队转业干部到基层领导班子任职,户口可随本人,也可留在其配偶工作(居住)所在地;其配偶可不随同调动,要求随同调动、迁移的,可一同办理调动或迁移手续;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工作单位分配住房和售房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1996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从优安置的通知》,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从优安置时,其配偶有工作的随同调动,同时安排;其配偶随军无工作的随同迁移,有关部门应准予落户和办理粮食转移手续。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随迁、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以外的费用。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随调随迁到广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家属进行了妥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子女在军队干部转业当年报考军队院校与军队现役干部同等对待。同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异地安置的军转干部,如果配偶和子女随调,则优先安排工作,住房予以重点保障。
1991年—2005年,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情况如下:1991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318名;1992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254名。随调配偶中,干部26名,全民工34名,全民合同工10名,集体工10名;1993年,安排随调家属219名,随迁家属子女1117名,区中直单位共接收安置配偶26人,随迁家属子女34人。1994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139名,随迁家属子女174名。1995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236人,随迁家属子女243名。1996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随调随迁家属335户。1997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590名。1998年—2002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1907名;2003年,接收随调随迁家属81名,均已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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