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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人事政策与辞退规定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辞 职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对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做出规定。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尚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金,由单位在做出辞退决定后的15日内,一次性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或人事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广西通志:1991—2005人事政策与辞退规定

辞 职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对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做出规定。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各级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特殊职位上任职,暂时无人能够接替工作,本人辞职会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的;经司法或国家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对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擅自离职给国家、机关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可在批准辞职后的15日内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已购买原单位住房的,按当地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997年—2002年,自治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辞职辞退进行管理。1997年,自治区公务员辞职116人;1998年,辞职106人;2002年,辞职293人。

2003年,自治区人事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等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公务员力度。2004年,自治区实施和完善辞职辞退制度,使以往存在的“能进不能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得到初步解决。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后,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遵照规定对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实施辞职辞退管理。是年,公务员辞职168人。

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情况统计表

辞 退

1995年,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参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对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做出规定。(www.xing528.com)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国家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在作出辞退决定的15日内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凭《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应在批准之日起的15日内,办理国家公务员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已购买原单位住房的,按当地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金。辞退金发放标准为:驻地在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自治区直辖市一人一户长期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驻地在县城及乡(镇)的国家行政机关,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县(市)镇一人一户长期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辞退金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金停发:领取期限届满;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尚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金,由单位在做出辞退决定后的15日内,一次性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或人事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国家行政机关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997年—2003年,自治区继续沿用以上规定。1997年,辞退公务员76人。1998年,辞退公务员112人。2002年,辞退公务员59人。1993年—2002年底,全自治区辞退公务员567名。

2004年,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公务员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辞退。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后,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遵照规定对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实施辞职辞退管理。是年,辞退公务员25人。

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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