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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回避与申诉要求及流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案一备。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理方式结案。

人事管理:回避与申诉要求及流程

回 避

1991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文件《吸收录(聘)用干部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该实行回避,不得参加考核工作。

1996年,根据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自治区人事厅明确了自治区公务员任职、公务回避的范围、规定及程序。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国家公务员凡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具有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做及时调整。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回避的情形。明确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同时,明确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回避的三种情形。自治区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申 诉

1993年,国务院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997年,自治区人事厅在南宁市举办全区第二期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培训班(www.xing528.com)

1995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规定对“申诉”“复核”及“控告”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其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1997年,人事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人事厅按照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案一备。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备案。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按本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规定: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理方式结案。对受理申诉的机关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被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务员对被申诉的机关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后的人事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再提出 申诉。

2005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和控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申诉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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