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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事部门调配干部1021人,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按照重点解决工作急需补充干部,适当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的要求,全年共为驻南宁市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调配干部1021人。审批机关根据干部调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调干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呈报单位,发出干部调动通知,办理调动报到手续。是年,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驻南宁单位的干部调配,

广西人事部门调配干部1021人,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

干部调配

1991年,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明确调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是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是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是充实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是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是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是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是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得调动:一是见习期未满的;二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按照重点解决工作急需补充干部,适当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的要求,全年共为驻南宁市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调配干部1021人。其中属工作需要调动747人,占73.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183人,占17.9%,照顾家庭困难91人,占8.9%。调配的干部中,调入机关150人,占14.7%,调入事业单位472人,占46.2%,调入企业单位399人,占39.1%。审批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调往自治区外277人。

1992年,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决定》,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贯彻桂发〔1992〕31号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干部调配、调动以及吸收录用聘用的审批权限等进行了下放调整。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定员内,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和干部调配计划指标进行。区直、中直驻邕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从地市县选调干部时,须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调干指标内进行商调,由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大专院校自行审批下发调干通知,报区人事厅备案。明确了录用后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一般不予调动的情形: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择优录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择优录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自费生,录用到单位见习期满1年后服务期未满5年的;二是由人事部门定向录用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干部意见的通知》定向招生的毕业生,服务期限未满6年的;三是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到单位服务期限未满,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区外的,要适当收取教育补偿费。是年,自治区人事厅下放干部指标分配、录用审批、调配审批、出国政审等权限,干部调配工作开始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调控,主要从制定政策规划、综合管理、监督协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行宏观管理。全年为驻南宁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调配干部共845人,其中属工作需要调动639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动150人,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调动56人,同时,审批办理调出本自治区外干部284人。为适应沿海沿边经济发展对干部的需求,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共调配了32名干部分别到北海、防城、东兴、凭祥等地区,支援当地的经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干部行政任免手续468名,其中地、厅级干部237名,处、县级干部231名。

1993年,自治区人事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明确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审批权限以及调配纪律。规定调配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调配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满编或超编单位除指令性安排以外原则上不准再调进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从企业调进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须经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工作需要调动的干部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为调整领导班子,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充实骨干力量;二是根据科研需要,给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配备的助手;三是支援经济开发区和国家新建、扩建单位及重点建设、科研项目所需要的业务骨干;四是现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用非所长的人员;五是因特殊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调动的干部。照顾父母困难调动的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父母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因伤、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的(已有子女在同一城市的不在此列)。同时对解决夫妻分居调动的干部、落实政策调动的干部、调出自治区外的干部等分别明确了所具备的条件。单位调进干部,在编制定员内,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和干部调配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区直由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大专院校审批,各地、市、县、防城港区按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管委授权的部门审批。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编制区直、中直驻邕单位从地、市调入干部(除区党委管理干部以外)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干部调往区外和从区外直驻邕单位干部的审批。需要调进干部的单位,可根据单位编制及工作需要情况,于每年12月前向人事部门申请下一年度调干指标。审批机关根据干部调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调干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呈报单位,发出干部调动通知,办理调动报到手续。干部调配必须严肃政策,严格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干部的调动由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具体办理;坚持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办理,材料不齐不办理,群众有反映未查清楚不办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机关下达的调配指令和任务;实行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国家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是年,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驻南宁单位的干部调配,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制下达调干计划指标共945名。其中,机关114名,事业单位435名,企业396名。代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干部任免手续310名,其中厅级246名,处级64名。

1994年—1999年,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继续贯彻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审批权限,统筹做好干部调配工作。1995年,自治区人事厅对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干部调配工作采取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办法,即管紧机关、调控事业,放活企业,既有效地控制机关增人,又使企事业单位紧缺的干部得到补充,同时,解决一些干部的实际困难。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下达区直、中直驻邕单位调干指标764名,审批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调往区外20人。办理高校计划内自费生录用手续80多人次,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定向培养人员的录干审批手续100多人次。1999年,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选拔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组织工作的通知》,按照改善村级组织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村干部整体素质的要求,共选派4405名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组织工作。

2000年—2004年,全自治区开展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共从区内、外大专院校选调了502名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和2001年选调的毕业生中已有87人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或确定为副科级干部。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撤销自治区人事厅综合调配处;2001年—2005年,随着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份额的增加,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配干部的批次、人数逐年减少。

干部交流

1991年—2005年,自治区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党政机构、换届和调整领导班子,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干部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一是重点交流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解决一部分中青年干部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二是注意纵向、横向交流。在纵向交流方面,从自治区、地市领导机关挑选一批基础较好,但缺乏基层领导经验的干部到地、市、县任职;同时,从基层挑选一批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干部到自治区、地、市领导机关工作。在横向交流方面,主要是在桂东南和桂西北地区之间交流,使干部在不同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知识和才干。三是交流干部面广、时间相对集中。在干部交流中,注意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一般1个班子交流干部的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二把手不同时交流。换届和调整后,任期内一般不作岗位调整。干部交流主要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干部交流工作。1999年—2004年,全自治区交流厅、处级干部4065名。

1991年,结合79个县(市)党委换届和党政机构改革,全自治区共交流(含岗位轮换)县级以上干部2055人,其中地厅级干部74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交流比例为26.9%,县(市)委常委交流比例为38.4%。交流乡科级干部7497人。同年,第1批县(市)领导干部50人赴广东省、山东省经济发达地区的对口县(市)挂职学习,时间为3个月,期满后由所在县(市)继续派出干部替换。

1992年,全自治区共交流干部463人,其中,区内横向交流干部218人,区内纵向交流干部119人,区外横向交流干部29人,企事业单位交流干部97人。(www.xing528.com)

1993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规定国家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1995年,自治区选送13名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到中直机关和江苏省挂职,选调42名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到自治区直属机关挂职,从自治区直属机关挑选28名年轻干部到贵港市任职,选拔21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科级干部到贫困地区乡(镇)挂(任)职。

1996年,自治区人事部门抓住机构改革、公务员过渡、人员分流、改善队伍结构、竞争上岗以及年度考核的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有计划地推行轮岗制度。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求国家公务员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是年,共调整交流干部6313人,其中,干部转任3335人(含干部因任职回避而实施的交流23人),干部轮换2099人,挂职锻炼879人。

1997年,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全自治区共调整交流干部4847人,其中,干部转任2847人(含干部因任职回避而实施的交流87人),干部轮换1404人,挂职锻炼596人。

1998年,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步入正常运行轨道。全自治区共调整交流干部3582人,其中,干部转任2010人(含干部因任职回避而实施的交流8人),干部轮换1266人,挂职锻炼306人。

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党政部分职能部门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交流。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由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1999年—2000年,对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分管党群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人事、公检法、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全部实行避籍交流任职。两年期间,各地交流上述10个职位的干部857人。推行县市干部跨地市交流,乡(镇)干部跨县市交流,两年期间全自治区交流干部11214名。

2001年,自治区加大党外干部挂职培养的力度,首批安排12名中国共产党党外干部在区内挂职县处级领导职务,安排7名中国共产党党外干部到区外进行挂职锻炼。

2002年,全自治区共调整交流干部9499人。其中,单位内部轮岗3494人,挂职锻炼181人,自治区机关范围内横向交流3946人,自治区机关范围内纵向交流1094人,到自治区范围内事业企业单位777人,交流到自治区以外单位7人。

2003年,全自治区共调整交流干部2011人,其中,任现职满10年的12人,提拔交流277人,挂职锻炼325人,回避交流6人,干部转任675人,调任185人,干部轮换5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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