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的干部惩戒工作继续按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是年5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此后,自治区依据规定开展行政惩戒工作。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对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管理问题的请示》《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对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承担部分纪律惩戒工作。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处分以外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1996年9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超过1年。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一是警告处分满半年。二是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1年。三是撤职处分满2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1999年10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监察厅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实行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再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1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2000年,自治区人事厅执行人事部对公务员和依(参)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变更问题的规定。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认定处分不当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执行变更后的处分期限: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起始时间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执行变更后的处分期限,但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2002年3月,自治区对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作为在职公务员对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1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其行政处分的解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www.xing528.com)
2002年—2005年,自治区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规定。对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1级、职务工资1档;无级别可降的,则降低职务工资2档(职务工作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2档)。撤职后按降低1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奖金不发。收容教育期满,免予行政处分或只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恢复其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给予行政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分别按降级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解除行政处分也做出明确规定。
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惩戒的条件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内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违纪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允许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允许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同年,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996年—2003年广西国家公务员惩戒情况统计表
续表
说明:1999年、2001年部分材料缺失或未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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