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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职务管理成果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领导职务管理1991年,自治区各级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印发的《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晋升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均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执行。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职务管理成果

领导职务管理

1991年,自治区各级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印发的《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

1992年7月,组织部、人事部颁布《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晋升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均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如在教育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对某些职位文化程度的要求。

1994年,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自治区人事厅根据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对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关、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开始职位分类。职业分类包括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办法中明确规定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1994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同时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为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内设的委、厅(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1职;4至7人的处(科)设1正1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普遍推行领导岗位竞争上岗。

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公务员晋职的原则、程序、资格条件等。通知中明确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采用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规定领导干部选拔的条件、资格、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监督的办法。其中明确报考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其任职年限、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此后,自治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均按该条例执行。

2005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此后,自治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有关领导职务的规定,对各级党政群机关领导职务进行了统一规范,原自行设置的领导职务一律停止执行。是年,领导职务数为59926人,其中,省级及相当于省级职务44人,地(厅)级领导职务882人,县(处)级领导职务10029人,乡(科)级领导职务48971人。

非领导职务管理

1991年—1992年,自治区继续沿用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行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的管理。(www.xing528.com)

1993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1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1994年11月,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设置的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自治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市、区)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各等级的非领导职务任职,坚持德才兼备、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都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县、边远山区县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1996年1月,自治区印发《关于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的通知》,对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规定。一是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首次配备比例。首次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首次配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含)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的75%。二是各行政机关在“三定”方案前任命的非领导职务,应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首次设置实施中,超过首次配备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的,不得任命新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研员(含)以下非领导职位设置不确定职务层次。

2000年5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机关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定员作出规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上岗或者实行职位竞争上岗调研员职数不得多于助理调研员职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数按比例掌握。

2001年—2004年,自治区继续沿用以上规定对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2005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与级别确定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1996年—2005年非领导职务数情况表

注:1999年、2003年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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