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人讲款的习俗历史悠久。早在宋代,洪迈《容斋随笔》的“靖州风俗”中,便有“各有‘门款’。门款者,犹言伍籍也”的记述。朱辅在《溪蛮丛笑》中说得更明白:“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名‘门款’。”上述古籍中所说的“门款”,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也可以理解为村寨之间的款约。侗族群众通过侗款传承民族历史,规范社会秩序,构建了侗族社会历史上长久的稳定与和谐。侗款是侗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生生不息的见证。在侗族地区,至今仍有许多村寨珍藏着古老的侗款手抄本。如通道侗族自治县流源村村民杨光保家中保存的侗款抄本,系清乾隆四年(1739)抄录的,至今已经二百八十余年了。
侗寨讲款,分“月也”讲款和款场讲款两种。
侗族有一种习俗叫作“月也”,汉译为“吃乡食”,是一种村寨之间相互集体走访做客的社交活动,多在每年秋后农闲时进行。届时,客寨男女老幼皆着盛装,随带芦笙队、侗戏班往主寨歌舞、演唱。主人以酒肉款待,宾主欢度三五日方散。讲款是“月也”必不可少的内容。“月也”活动中的“款”,含意为“颂扬”“祝祷”“谈天说地”。这些款词讲究韵律,吟来朗朗上口。有对主人盛情款待表示感谢的客套话,有对主寨的赞美之词,也有对村寨间友谊的祝愿。更多的款词,吟诵的是侗族古老的传说,如人类的起源、祖先的迁徙、风俗的由来,还有对古代侗族英雄人物的赞颂与缅怀等等。(www.xing528.com)
款场讲款的活动,在固定的款场进行。在这里,“款”的含意为“款约”。这种款约,按照参与的范围,分为“小款”和“大款”。“小款”由相邻村寨组成;“大款”则由若干“小款”组成,方圆常辖百余里,甚至有更大范围。“小款”和“大款”均有“款首”,由公众推举德高望重、熟悉法规的“乡老”担任,属于义务性质,无任何经济报酬。“款首”为“合款”的召集人,并以他为首制定、修订款约。一方面,款约是地方法规,侗家人赖以维持社会秩序。这种款约各处大同小异,一般为十二条,即“六阴六阳”。六种罪行处以死刑,六类错误责打罚款。侗族民间没有监狱,不存在监禁。另一方面,款约也是村寨间的联防协议。如遇敌来犯,即用一块木牌,系以鸡毛、木炭、辣椒(称“鸡翅信”)向合款邻寨报警,邻款获此信息,一面立即组织救援,一面迅速将“鸡翅信”滚送合款各寨。若违此规例,必依款条惩处。一般说来,各款区每隔三五年,必合款一次。届时,成年男子务必参加,杀牛盟誓。“款首”居高处吟诵款约,众人齐声应和,场面极为壮观。侗族每次合款之后,都要立石碑为记。早年,侗族鲜有识文断字之人,立的石碑常为“无字碑”。后来,侗族有了识文断字的人,他们便把定下的款约镌刻在石碑上,因此,有人也将侗族的款约称为“石头法”。这种古老的“石头法”,属于民间习惯法的范畴,对于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形成,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
“月也”讲款,至今在侗区仍间或可见;款场讲款,自民国初年以后已很少进行。而一些地方的乡民,亦常采取合款的方式,借以保护森林、解决水利纠纷等,颇见成效。20世纪80年代,政府指令有关部门搜集整理民族古籍,《侗款》一书已由岳麓书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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