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刑狱,苛虐异常,不仅遭到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而且一直为资本主义各国所非议。1901年7月,刘坤一和张之洞首先提出要修订刑律,以缓和全国人民的不满情绪。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国也一再表示,愿在中国修订刑律后放弃领事裁判权。于是,清政府便于这一年5月派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8)。把修订《大清律例》作为实施“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清律例》开始制定于顺治初年,基本完成于乾隆初年。这是中国历代刑律中最为繁苛的一部法典。沈家本和伍廷芳受命之后,首先参照西方和日本等国的刑律,将那些相互重复、已经停止以及特别残酷的封建判刑条例进行了合并与删除。对《大清刑律》的重大修订,一是把充军、流刑、徒刑改为服劳役,二是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三是把笞、杖改为处罚金,轻罪禁用刑讯,四是虚拟死罪改为流、徒。
沈家本和伍廷芳都受过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在修订《大清律例》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贯彻了一些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原则,删除了这部封建法典中最为严酷的部分,对人民有一定的好处。然而,清政府允许修订《大清律例》,不过是为了欺人耳目,并不打算对其封建法制作根本的改革,沈家本和伍廷芳对《大清律例》的修订也就必然受到种种限制,其结果只能是给清王朝这具封建僵尸涂上一点油彩而已。
(1) 《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6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49页。
(2) 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15页。
(3) 同上书,第916页。(www.xing528.com)
(4) 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56页。
(5) 同上书,第61页。
(6) 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63页。
(7) 同上书,第55页。
(8)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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