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10月19日,汉口分行经理戴自牧自重庆致电总经理周作民,报告汉口分行管辖机关拟暂移重庆,转账中心拟移昆明。12月2日,戴自牧致函总经理处,报告其已将汉口分行管辖及转账两部分移至重庆办事处办公。
1940年2月21日,总经理处发函至汉口分行,同意该分行暂在重庆设立驻渝办事处,办理该分行及所属各办事处与联行间的转账事宜,并负指导业务之责,该分行经理戴自牧和三位副经理徐国懋、张佑贤、王恩东均暂在重庆办事。[1]
因内地与沦陷区交通的阻隔,事实上两区域内的分支行处已无联系的必要。同时,为在内地拓展业务,金城银行总经理处决定对西南各行处管辖系统予以调整,特在重庆设立管辖行,并将汉口分行驻渝办事处撤销,改任汉口分行经理戴自牧为重庆管辖行经理,徐国懋、李祖芬、王恩东、刘知敏、张佑贤五人为副经理。除汉口分行仍直隶总经理处,武昌、吕钦使街两办事处仍归汉口分行管辖外,其汉口分行所属之重庆办事处改为重庆分行,成都、贵阳、昆明三办事处改为支行,以及长沙、自流井、乐山三办事处暨各该行处所辖办事分处及寄庄全部改由重庆管辖行管辖。原属郑州分行管辖之西安办事处亦改为支行,并改由重庆管辖行。1941年1月31日,总经理处致函本行在上海、天津、北平、汉口、郑州、香港、哈尔滨和青岛各地的行处,通告前述设立重庆管辖行、改设重庆分行及成都、昆明、贵阳、西安四支行暨汉口、郑州两分行所属行处变更管辖等事自2月1日起实行。[2]但直至4月8日,汉口分行与西南各行才正式划分资产和负债,一方面取消汉口分行驻渝办事处,一方面另设重庆管辖行,凡西南各地办事处及办事分处,并郑州分行所属之西安、汉中两办事处,一并划归重庆管辖行管辖,而所有总经理处拨交汉口分行之资本金和准备金亦分为汉口分行和重庆管辖行各半。[3]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金城银行在后方所设各机构顿与上海总经理处及其他沦陷区各分支行处完全失去联络。1941年12月25日,该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作民在香港被日军拘留囚禁,直至次年4月才与其他几位银行界名人如唐寿民、李思浩、林康侯、颜惠庆等一起被日军遣返上海。在此期间,金城银行监察人范锐从香港脱险回到重庆,其临行前曾得到周作民的传话。周表示,今后金城银行董事会及董事长职权应由在后方之董事吴鼎昌、钱永铭代为行使,监察人职权应由在后方之监察人范锐行使,总经理职权应由现任重庆管辖行经理戴自牧秉承董事及监察人之意旨暂时代行,直至本人恢复自由,能亲至后方主持并另定办法之日止。1942年3月31日,吴鼎昌、钱永铭、范锐三人联名向财政部呈文,呈报周作民被日军囚禁期间,本行另定人员代理负责行务,并请求财政部鉴核备案。4月16日,财政部对此准予备案。[4]此后,戴自牧代行金城银行总经理之职。1943年下半年,该行在重庆正式成立总经理处,内设总经理室及秘书、设计、稽核、专员等五室,戴自牧也正式充任总经理,董事长为钱新之。
周作民回到上海后,力图在沦陷区着手恢复金城银行的分支机构,并拒绝到内地主持行务。如此一来,金城银行出现两个总经理,一为周作民,一为戴自牧,并形成在上海和重庆两个总经理处对峙的局面,该行由此走向分裂。而大陆银行常务董事万弼臣在其于1943年3月15日致本行总经理许汉卿的信函中称,金城银行已经一分为三,在上海以吴蕴斋为首,在重庆以戴自牧为首,在华北以天津分行经理王灵毅和北京分行经理杨济成共同主政。当时传言日伪将要求“北四行”合并,而万弼臣认为,金城银行本身尚不易合并,遑论“北四行”的合并。[5]直至抗战胜利后,金城银行上海、重庆两总行才协商合并,由钱新之任董事长,周作民任总经理,戴自牧任协理。(www.xing528.com)
1944年2月22日,重庆总经理处致函重庆管辖行,通告将该管辖行改组为西南区管辖行,同时增设东南及西北两区管辖行。据该函文所载,重庆管辖行设立后,统辖管理内地各分支行处,但随着所辖行处日渐增多,其对距离遥远的分支行处管理不便,乃改为西南区管辖行,专门管辖分布在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行处;另设东南区和西北区两管辖行,凡广西、湖南及东南范围内日后继续设立之行处属东南区管辖行管辖,而所有陕西、甘肃及西北范围内日后继续设立之行处属西南区管辖行管辖。西南区管辖行仍在重庆管辖行原址办事,其经理和副经理仍由原重庆管辖行经理和副经理继任。东南区管辖行办事地点设于桂林,其经理由原重庆管辖行秘书室主任秘书南夔调任。西北区管辖行办事地点设于西安,其经理由总经理处秘书陈国梁调任。[6]为节省人力起见,所有总经理处秘书、稽核两室工作有可以与西南区管辖行秘书、稽核两处联系部分,采取合并办公,多数人员因此而彼此兼任。
1944年5月,金城银行重庆总经理处各室先后正式办公。6月6日,重庆管辖行业务会议改为总经理处业务会议,此乃重庆总经理处第一次业务会议。[7]
此时在上海,周作民仍担任着金城银行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汪伪政府财政部曾颁布《强化上海特别市金融机关业务纲要》,其十二条规定:“金融机关之董事长除经财政部特准外,不得兼任总经理或经理或其他金融机关之总经理或经理,其兼任其他金融机关之董事长者应以一家为限。本纲要施行前,金融机关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经理或其他金融机关之总经理或经理,及兼任多家金融机关之董事长者应于本纲要施行后三个月辞去兼任职务。”对此,金城银行董事会于1944年12月30日向伪财政部陈请保留周作民之兼职,并列举三项理由:其一,本行在此金融杌陧之非常时期,营业总量反见增加,实乃周作民的功劳;其二,此时若更换人选,难免会影响社会视听;其三,为延续此前多项计划,并收驾轻就熟之效,亦有必要保留周作民之总经理一职。[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