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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社会变迁研究:井田制实现最优合作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笔者想结合几位前辈学人的观点,提出一种新的解释:井田制是为了实现当时条件下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的最优合作而设计的一种合约结构(图3)。其实,李埏已很明确地提到了井田制中的“生产交换保护”这样一个合约结构,井田制要解决的是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的有效分工与交换的问题。井田制是为了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施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劳动分工的一种合约结构。

抗战时期社会变迁研究:井田制实现最优合作

对于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尽管《孟子》中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其中最为关键的一句描述就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但是,其是否属实,如何运行,什么机理,学界一直有争议,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对此,笔者想结合几位前辈学人的观点,提出一种新的解释:井田制是为了实现当时条件下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的最优合作而设计的一种合约结构(图3)。这一观点,是从以下学者的观点中概括抽象出来的。

图3 九块等积的方田组成一个单元,以便于在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进行“劳动量”的换算

其一是杨志文的“合约结构说”。杨志文认为,井田制解决的不是土地产权问题,而是谷物归属问题和劳动分工问题。“在人口规模较小,土地不稀缺时,公地决不会导致悲剧。但是,对于定居农业,即使土地没有租值,人们还是会划分土地,这不是为了确定土地产权,而是为了确定农产品的归属。”[5]农夫在公田上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公共产品。“既然贵族提供了保护,农户就必须用自己的所有物来交换。农民缴纳的劳动就被用来耕种‘公田’,收入用来支付贵族的车马兵甲费用。问题是农夫分散在面积很大的公田上劳作,监督起来很困难。因此,贵族把土地按井字形分成大小相等、易于观察的方块,每块为一田,划出一部分作为公田。这种易于观察、大小相等的方块公田就使得农夫缴纳的劳役大致上均等。每4对农夫担负一块公田的耕种。工作总量是既定的,有人偷懒,他人必须多干,农夫都有监督他人是否努力工作的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督成本。所以,井田制本质上是在分割劳动,用公田来承载农夫缴纳的劳役,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只是为了表示地上农产品的归属,而不是土地财产的划分。”[6]杨志文的这一观点也印证了《国语·晋语四》中的说法:“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这里至少体现着庶人与士之间的分工:庶人负责生产耕作,士负责安全防御和公共管理。

其二是李埏“分工说”。李埏认为,孟子的井田说中的分工论是进步的,完全是应该肯定的。之所以是每田百亩,是为了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保证每个家户生存和人口再生产的土地之“规模经济”,所谓“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孟子·尽心章》)。不同职业的人要进行分工和交换,即所谓的“通功易事”和“粟谷易械器”。其实,李埏已很明确地提到了井田制中的“生产交换保护”这样一个合约结构,井田制要解决的是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的有效分工与交换的问题。治人与治于人、食人与食于人的交换,就是一种合约结构,是谓“默契”,目的是“并耕而食,饔飨而治”。[7]从这个视角去理解,“税”的原义很可能就是“谷物兑换保护”。

其三是赵俪生的“公私二重性说”。赵俪生认为,“土地划成有一定亩积的整齐的块”,这本身就是有意义或有意识的。真实的井田并不像《孟子》所描述的那样,“公田”一定就处在八块“私田”的中央,有时“公田”就确实包在“私田” 之中,形成“九方块田”(nine-square land system);有时“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隔开了,有时隔得很远。但每块“公田”和“私田”的亩积是均等的,这很重要。赵俪生引用了郑玄的观点:“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以自治也。”(《礼记·王制篇》注)赵俪生认为,私田劳动和公田劳动的比例,大体上是十比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地租与赋税是合一的。“私田”是份地,以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公田”为士的公共防御开支提供后勤保障,故“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能为”;公田上的“公积劳动”,是为提供公共“贡” 品,或交换公共保护。[8](www.xing528.com)

其四是马曜、缪鸯和的井田制之西双版纳活化石”说。马曜、缪鸯和的研究发现,1949年前西双版纳的情况,与孟子对公田、私田的理解很相似,因此,井田制可能是符合西周的实际的。在解放前的西双版纳,“领主直属土地”和“农民份地”是明显分开的。农奴接受份地,同时对领主便有了封建义务。份地归农奴自己耕种,收获物也归自己,但他们又必须代耕领主的私庄,私庄上的收获物则全归领主。这与孟子所说的“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如出一辙。尤其有意思的是,西双版纳大小领主的私庄都是分散在各个农奴寨,而非集中连片。[9]显然,西双版纳的公田、私田的划分,体现出的也是“生产交换保护” 这样一个合约结构。

纳税交换保护”,是美国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在其《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一书中提出的观点。[10]桑斯坦倾向于把民众与政府的关系说成是“纳税交换保护”,民众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给守夜人支付报酬,实施权利/权力意味着分配资源。“如果国库空虚,没有一项美国人重视的权利可以切实地实施。”“在极大程度上,对福利权我们所获得的保护标准是由政治决定的,而不是司法,无论这种权利是否被正式地宪法化。”[11]“国库虚空以及软弱无力的行政只能是对纸面上权利的反讽。”[12]可以看出,桑斯坦提出的“纳税交换保护”,意味着将民众与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当然也包括国家军队)之间的良性关系视为是一种“合约结构”。

井田制是为了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施生产者与防御者之间劳动分工的一种合约结构。“井田”的基本结构之所以必须是九块等积的方田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井”字形,目的就在于便于进行“劳动量”的换算。从理论上讲,“公田”上的谷物是支付给防御者或提供公共服务者的报酬,如果预先指定的“公田”上的谷物产出不及“私田”上的产出,那么,士(防御者或公共服务提供者)可以取任何一块“私田”上的谷物为其报酬,只要在九块等积的方田中取出约定为自己的“九分之一”的谷物即可。事实上,从“收税人”的角度出发,谷物相较其他作物(如根茎类)更容易征税。谷物长于地表,它几乎在同一时间全部成熟,收税人可以在成熟之时到田里考察谷物,提前计算它们的产量,另外,谷物也便于运输与储藏。九块等积的方田上种谷物,是为了方便对共同劳动量的观察、度量和换算,以便在八个生产者单位与一个防御者单位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但是,由于“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能为”,士(防御者或公共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在事后擅自变更或指定“公田”。如果八个私田生产者单位,在“公田”上的投入不足,“公田”产出不及“私田”,那也是士的责任——未尽“劝耕” 或“辅助农耕”之责,后果需要自己承担。有鉴于此,在“公田”上的投入不足,“公田”产出不及“私田”的情形,应该极少发生。作为一个思想实验中的正义标准,罗尔斯的“切分蛋糕”中的“正当程序”是这样的:“先切蛋糕者,必须后取自己的份额。”[13]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正义标准面前,理性的切糕者,会以最均等的份额、最公平的方式切分,这样才能保证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理论上讲,这也是一种执行的边际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合约结构。老子在《道德经》中之所以指出“圣人执契,而不责于人”,本意并不是“圣人是执有债券,而不去讨债的人”,而是“圣人是能够制定最优契约的人”。因为圣人能够制定最优契约,约束自己,实现双方或多方共赢,因此,也就不会出现“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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