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已走出四年苦撑待变的困境,然而,这一时期中国的国际形势虽大为好转,但物资供应却更为恶化。滇越路、滇缅路中断后,从沦陷区抢购物资差不多成为唯一的选择。退守大后方的国民政府此时也正面临着空前的困难。抗战初期,为谋求大后方的经济发展,为长期抗战打下经济基础,国民政府曾动员沿海沿江工厂内迁。这些内迁的工厂为大后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贵的“火种”,1938—1942年,大后方工厂数目增加了4倍,但工业生产的绝对值却没有工厂数增加得那么快,计算起来少得可怜。在生产达到顶峰的1943年,大后方仅发电1.47亿度,生产生铁8.4万吨、钢10万余吨、煤600万吨、液体燃料1430万加仑、棉纱12.7万包、棉布233.4万匹,这些主要工业产品的总产量,仅相当于1937年前中国生产同类产品产值的12.2%。[37]大后方的物资供应越来越恶化,继1940年滇越路中断后,随着1942年夏日军攻占缅甸,滇缅路也告中断。大后方的物资补给只能靠艰苦的“驼峰”飞行来完成,但空运进来的民生必需品微乎其微,当时空运吨位的安排,以钞券纸为最优先,占40%;兵工器材反占第二位,为30%;军需物资为第三位,占10%;军用药品占第四位,为7%;民用药品占3%;其余10%则按照其他单位的轻重缓急情况临时处理,另做安排。[38]
在这种情势下,1942年5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由财政、经济两部会同拟定的《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规定货物进口不再以敌友为取舍的标准,凡属军需物品、日用必需品及以前禁运的蚕丝织品、呢料、印刷用纸、普通食物用具等,均予弛禁;为争取物资,不论其来自何国或国内何地,均一律准予进口。禁止进口的物品,进一步削减为60个号则(另外还有经专案指定的查禁品12项及14个号则)。在出口物品中,猪鬃、桐油、特矿、茶叶由政府机关报运出口,蛋品、皮毛、药材、漆、花生、木材、肠衣、蚕丝绸缎、柏油、盐、糖、火柴、食用油、麻类、松香、活禽兽、矿产等或需先结汇方准出口,或需先经特许方准结汇出口,或需经特许方准出口,或需先经专管机关特许方准结汇出口。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粮食、棉类、银币铜币、军用品、机器、牲畜、水泥、通信交通航空器材及文物等18项。[39]该条例公布后,以前颁布的《查禁敌货条例》与《禁运资敌物品条例》明令予以废止。
1942年6月26日,行政院公布《战时争取物资办法大纲》,规定抢运沦陷区物资种类为以下21类:(1)汽油、柴油及各种机器油;(2)机器工具及零件;(3)钢铁及五金材料;(4)动力及电工器材与零件;(5)通信器材及配件;(6)交通器材及配件;(7)航空器材及零件;(8)医药用品及治疗器材;(9)化学原料;(10)食盐;(11)酒精、木精;(12)冶炼用特种耐火砖材;(13)棉类及其制品;(14)麻类及其制品;(15)羊毛及粗毛制品;(16)猪鬃;(17)米、谷、麦、豆、面粉;(18)纸张(禁止进口者除外);(19)皮革;(20)各种废金属及其废制品;(21)银币及制钱、光板、铜元。[40]
后又厘定《奖励商人抢购办法》,规定凡所购物资属于经济部指定抢购种类而有利于国防军需或后方生产者,购运困难风险甚大者,在一定期间购运价值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在一定期间购运数量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供给情报有功于经济作战者,都将给予奖励。[41](www.xing528.com)
对于出口物资,如非军用物资,对其管制也渐趋放松,但必须同时输入有用物资。1943年10月,颁行《封锁线输出输入实物结算办法》,凡向沦陷区输出准许出口的物品,均应领取实物结算出口证,照政府规定输出输入的比例价值,于一定限期内输入相等价值必需品,然后由各地货运管理机构核发凭证,凭以报运。[42]允许输出的物资有桐油、柏油、药材等土产。
在这一过程中,军统头目戴笠积极推动向沦陷区抢运物资的机构——战时货运管理局的成立,并获得蒋介石的支持。但是,即使有蒋介石的支持,货运管理局的成立也是一波三折。1943年3月14日,戴笠致电蒋介石,说明该局成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负责抢购物资之货运管理局组织规程本月九日由财政部提呈行政院会议时,立夫、养甫、可亭三先生均持异议,谓抢购物资并无可能,何必设此机构,徒耗国帑等情,现该案已在行政院搁置。查此事生因迭奉钧命,负责兼办,故不得不勉效驰驱。筹备已近一年,因有种种关系,迄未实现。现此案已在行政院搁置,应如何办理之处,伏乞鉴核示遵。”[43]很可能是蒋又出手推动,该月,行政院会议通过货运管理局组织规程。4月5日,难产的货运管理局才终告成立。
实践证明,政策转变后,效果是明显的。在华中,由于日本商人的取巧作弊及“皇军”军纪的腐败与营私舞弊,中国商人有机会抢运到沦陷区物资。例如日商往往利用其特殊地位与华商勾结,贿通驻在地“皇军”,实行“走私”。因为有了许可证,一般物资即可搬运迁移。有了特别许可证,就是禁运物资也可搬运迁移。所以在上海市场,不但一般物资,而且敌人所禁运限制的特别物资,仍有应市。[44]到战争后期,日军的军纪更加败坏,他们唯利是图、爱财如命。在浙东沿海,日海军每次向大后方商人索要贿赂3万元后,三五百吨的商轮即可放行。[45]伪军由于没有足够的军饷,不得不在商人身上想办法。沿海输出入的货物,凡是经过伪军防区的,只要缴纳一些保护费或交通费,就可通行无阻。[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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