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变迁研究及经营范围变化

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变迁研究及经营范围变化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省营工业不从事重要国防工业,并不宜与民争利,省营企业应依照特别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公司,对其扩张加以限制。会上通过了大会宣言、《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抗战建国纲领》以及《工业政策实施大要案》。至于省营企业,则以不与中央计划抵触而又不与民争利者为主。国营和省营工业在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当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内容,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经营范围的划分不是那么具体和严格。

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变迁研究及经营范围变化

1937年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政府公告就有明确的规定:国营工业主要从事有关国防的基本矿业及工业、电力、重要资源如煤炭石油、金、钨、锡、锑、汞的开采,以及战时必需品如机械、电工器材、酒精、油、碱的生产,以奠定国防工业的基础。[8]省营工业不从事重要国防工业,并不宜与民争利,省营企业应依照特别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公司,对其扩张加以限制。[9]1938年3月在武昌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制定战时经济政策的会议。会上通过了大会宣言、《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抗战建国纲领》以及《工业政策实施大要案》。大会宣言提出“抗战期间关于经济之建设……凡事业之宜于国营者,由国家筹集资本,从事兴办”;《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则认为,建设事业“非政府单独力量所能完成,政府对于与国防有密切关系之工矿业率先创办外,其他多数事业应提倡人民自力经营或利用友邦资金办理”;《工业政策实施大要案》则划定“国营与民营工业之范围”,“基本急需之工业由政府限期举办……政府除对于与国防有密切关系之工矿业率先创办外,其他多数事业应提倡人民自力经营或利用友邦资金办理”。[10]同年6月,经济部制定了《抗战建国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强调“基本事业宜以国力经营”,具体包括“建设煤、钢、铁、铜、锌、钨、石油、机器、电工器材等工矿事业”。[11]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西部各省生产建设与统制(矿产重工业为主)案》,对于战时大后方的国营企业、地方省营及民营的关系再次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凡与国防有重大关系之矿业以及重工业,自以国营为原则;但经中央许可,仍得由省经营之。其他矿业、轻工业农业,以及不带军用性的普通商业,则务采奖励民营之方式。”[12]

可以看出,凡国防重工业,或有独占性质之工业,与基本矿业,规定属于国营;其他之民生轻工业,则准由民营。至于省营企业,则以不与中央计划抵触而又不与民争利者为主。国营和省营工业在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当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内容,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经营范围的划分不是那么具体和严格。(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