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为何能作为独立的投资主体呢?其主要原因在于,1928—1941年期间南京国民政府的省级财政具有独立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地财政划分有三个阶段:(一)三级制时期(1928—1941年),即中央财政、省财政、县财政,地方财政以省级为主体,县市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二)二级制时期(1941—1946年),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自治财政两级,在二级制下,省作为代表中央监督领导地方自治的虚级,与中央政府归于一体,而县市才是真正的自治单位;(三)三级制时期(1946—),财政收支系统分为中央、省(或院辖市)、县(或省辖市)三级。[4]
从上述三个阶段可以看到,在第一个阶段(1928—1941年),地方财政以省级财政为主体,许多省份的财政较为独立,统筹统支,“国库与省库混淆难分”,与中央财政并不相闻。中央也不负责其国家支出(主要是军费)款目。
20世纪30年代,在军事实力派割据的一些省份如广东、云南、四川等省,他们为了实现地方政治经济割据,并不愿轻易交出军政财政等大权,不管国家税收多少,他们都一概予以截留以充作割据的资本,中央即使想统一这些省份的财政收支亦感到无能为力。如在陈济棠当政时的广东省(1929—1936年),除关税收入外,其他一切国税均为广东所截留。在云南省,先是国家款与地方款未有划分,直到1932年正式呈报概算起,方认真办理,国家款收入包括向来截留及后增之中央收入,以盐税、特种消费税、禁烟罚金、烟酒税、印花税等数项为大宗。国家款支出方面,军备费为最大项目,年需新币1000万元左右,其他如外交特派员公署、盐运使署及电政管理局支出之营业费等约100万元。[5]这些省份通过各种税收,获取巨大的财政收支能力,进而以这些财政收入来投资各项工业建设,其中即包括省营企业公司的投资。而这些投资的省营企业则直接成为他们实现政治割据的基础。当时省营企业发展较强势的各省如山西、广东、广西、四川等都遭到中央政府的批评,甚或指摘其发展省营企业是一种“经济割据”行为,害怕其进一步发展而成为“政治割据”的局面(这是中央政府强烈反对的)。(www.xing528.com)
抗战爆发后,各地方在名义上归于中央的统治,但省财政在初期(1937—1941年)还具有独立性。由于当时处于抗战危难时期,中央政府财政艰难,无暇顾及地方建设,因此鼓励地方政府以各种筹资方式创办企业,进行地方经济建设,省营企业在这一时期获得非常快速的发展,先后有十几个省份创办了省营企业公司,总资本额达到1161000000元,达到其发展的顶峰。可以说,省级财政独立是这一时期省营企业公司获得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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