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征良
(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成都 610041)
摘要: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大后方许多省份出现了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模式——省营企业公司,其经济总量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从事实来看,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在财政基础、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经营结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从研究的角度出发,划分国营、省营的差别还是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能够为当代学者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便利。
关键词:省营企业公司;国营企业;差异(www.xing528.com)
*作者简介:卢征良,男,湖北黄冈人,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研究。
全面抗战爆发后几年内,战时诸多后方省份涌现出一种新的企业模式——官商合营的省营企业公司,该种公司的股份包括地方官股、中央官股及民股三个部分,其经济总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那么这类企业公司从资本属性上来说属于国营企业吗?它同国营企业有何区别?如何划分更为科学更能为学界所接受呢?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将省营企业公司纳入国营企业研究范畴,其推论的依据是无论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其本质上都是属于政府创办和出资,因此应纳入国营企业研究范畴。如张忠民教授认为,所谓“国有”“公有”“国营”“公营”的企业和资本,都应该属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的范畴,它们都为政府所有,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中央政府,另一个是地方政府,所以都应该属于国营企业。[1]此种说法有很大的影响,代表了当代很多学者的看法,他们在进行归类时,都将省营企业公司当作国营企业来看待。所有的政府都被看成是国家层面,所有的地方政府创办的企业都被当作国营企业,这样的划分好像是十分合理的。当代另一个著名企业史学者朱荫贵教授对此问题的表述与张的看法则不尽相同。首先,他认为地方政府资本是国家资本,“地方政府资本……且成为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他也指出,“在当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企业中,除中央各部委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资本系统外,各省营企业公司是最具重要意义,且相对完整和规模较大的另一层次国家资本主义体系”。[2]朱荫贵教授认为省营企业公司是“另一层次国家资本主义体系”,而没有完全指出其应属于“国营企业”,但也没承认省营企业公司可以划分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很明显,朱荫贵教授承认省营企业公司与国营企业事实上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同,省营企业公司不能等同于国营企业。那么二者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本文通过梳理史料,对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投资主体、财政权属、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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