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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变迁概述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粮食的仓储运输任务非常艰巨,须有健全的专管机关负责办理。事实上在粮政局统属之下,尚乏有形运输机关设立。就粮食运输而言,不论田赋征额多寡、粮运业务繁简,各省均应设一个专责粮食运输的机构,唯此才能保障粮食运输的顺利推进。粮食运输分初步、再度集中。用火车、汽车、轮船、驿运运输者,运价照交通部规定的运价办理。紧急需粮之地则由粮食部自备的汽车运输。

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变迁概述

粮食的仓储运输任务非常艰巨,须有健全的专管机关负责办理。1941年,除四川因征额最多,且须运济邻省,粮食运输任务繁重,专门设有四川粮食储运局外[3],其他各省竟无专管粮食运输的机构,仅在《各省粮政局组织大纲》中规定,粮食之仓储、运输由粮政局第二科主管。事实上在粮政局统属之下,尚乏有形运输机关设立。各省实际主办粮食运输的为县、乡镇政府,大多数省由县政府或乡镇公所征雇民夫办理,运送至指定屯粮仓库,如设有驿运站之县,则由县设驿运站雇船拨县派员运交。1942年,设储运处(隶属各省粮政局)的仅有广东、江西、陕西、河南4省。直到1943年4月,行政院才颁行《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储运处组织通则草案》,规定凡田赋征实较多或供应军粮较繁之省,可由省粮政局呈准粮食部设置储运处,受省粮政局指挥监督,负责办理储运事宜,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下设总务组、仓储组、配运组、会计室。[4]之后,设储运处的有福建、西康、安徽、云南、湖北、甘肃、青海7省,连上述四川、陕西、河南、广东、江西5省,总共12省设有专办储运的机构,其余省则仍由省政府或省田粮处或省粮政局兼办(未设储运处之省多为田赋征额不多、储运业务较简之省)。[5]

健全的机构是保障制度运行之基础条件。就粮食运输而言,不论田赋征额多寡、粮运业务繁简,各省均应设一个专责粮食运输的机构,唯此才能保障粮食运输的顺利推进。可是,迟至1943年,粮食部才有设置储运处的相关规定,此时田赋征实已进入第三年,即便如此,并非每个省都设有储运处。无专门的运输机构,在粮运困难时难免会互相推诿,影响粮运进行,进而对战局带来不利的后果。

粮食运输分初步、再度集中。所谓初步集中,即粮户运输粮食至指定收纳仓库缴纳,运费由粮户负担。所谓再度集中,即自收纳仓库运至拨交地点,由粮食部主管,以一次直达运输为原则,但因交通阻隔或管理上的便利,可分二段运输,实际上,一般需两段运输。第一段是由收纳仓库运至集中仓库,由粮政机关就地征雇民夫办理,发给民夫口粮或口粮折价,以能果腹为度,不给运费。第二段是由集中仓库运至聚点仓库或分拨地点,依各地交通运输情况,利用原有水路运输组织及工具分头办理,照通常水路运输办理,运价按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规定的运价给费。这两段运输除少数地方尚有一部分水道可利用外,多数地方需征雇民夫利用人力、兽力办理,特别是交通落后无河流、公路、铁路可利用的地方,采用者居多,极不经济。“山路崎岖,(民夫)步履艰辛,往返辄需时余日,兼因壮丁征调频繁,人力有限,征雇甚感困难,所以一县之粮食,每有历时数月尚未能运完者,其余交通较便各县,在过去虽间有人畜力车或汽车行驶,但自公路破坏之后,亦多改用挑运。”[6]运费照军事委员会所颁征雇民夫车马给予标准发给。这种运输运量小,运度慢。有河流可利用之地,因水运价低,运量大,所以多采用河流运输,以民船为主汽船为辅,因民船装运粮食可以散载,汽船则非用麻袋包装不可,且民船运输费较汽船稍低。一般由船户自行装载,直接运至需粮机关。为预防船户舞弊,船上一般派有押运员,押运员、船户、接粮机关手中各有一份粮食样品,到站后三家核对无误后,由接粮机关接收,船户运费按军事征雇小轮驳船民船补助金新订给予标准表发给。用火车、汽车、轮船、驿运运输者,运价照交通部规定的运价办理。有驿站之地尽量提倡驿运,设置驿站,按站接运,既可减少运输夫马远离乡井之苦,又可节省费用。紧急需粮之地则由粮食部自备的汽车运输。[7]战时除四川因粮食部在该省添置运输工具较多,水运方便,又有百余辆卡车可资利用,运输相对迅捷,其他省纷纷感到运输艰难,农民亦以粮运为最痛苦之事。

为了节省运费,减少粮食损耗,粮食部规定粮食运输必须采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鉴于1941年各省每县征收处设置过多,粮食集运困难,1942年将每县征收处减为八处(地域特别辽阔者,可酌予增设),每处平均四仓,1943年以后减为五处,每处仓库设置数仍为四仓。对火车、汽车、人力兽力车辆、人力兽力肩挑驮运、木船及轮船装运等在运输途中的损耗亦有严格规定。[8](www.xing528.com)

理论上粮食运输本应以无损耗为原则,然实际上粮食在运输中的损耗是无可避免的,粮食部制定损耗率的出发点即基于此。为减少粮运中不必要的损耗,粮食部督促各省粮政机关尽力改善装卸技术、包装检查、遮盖防雨等设备,制定《运输员服务须知》《运驳装卸注意事项》《粮食起卸改善办法》等法规,通饬各省遵行。

主办运输人员如遇有紧急大量运输能提前如量起运,或如期超量起运完成,或运价运耗低于规定标准,由粮食部分别给予升等、晋级、记功、嘉奖等奖励,并酌给奖金10~1000元。反之,则予以免职、降级、记过、申诫等处罚。[9]粮食部希望通过严定损耗和奖惩,以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损耗之目的。然事与愿违,抗战时期,因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因素限制,导致粮食运输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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