鬃价上涨与商人囤积互为因果。鬃价上涨,易引发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而商人囤积,则又推动价格上涨,影响猪鬃收购。要维护猪鬃初级收购市场稳定,单凭行政命令和一些处罚措施抑制鬃价上涨,是不够的,在猪鬃涨价带来的高额利润驱使下,一些商家铤而走险,对猪鬃进行囤积居奇。正因如此,从立法上规范猪鬃收购势在必行,1939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特颁布的《全国猪鬃统销办法》,就考虑到了囤积居奇对收购猪鬃的危害,禁止商人囤积居奇。为防止居奇操纵,《办法》第六条就规定:“经营猪鬃业之商号、行栈,囤积黑鬃至多不得过100担,白鬃不得过10担,囤积时间不得过三个月,如有超过上述数额及期限者,由统制部门以公告的价格强制收买。”但各地商人对此阳奉阴违,并未停止在各地收购猪鬃用于囤积。
为禁止商人对猪鬃的囤积居奇,行政院于11月24日第三次颁布《全国猪鬃统购统销办法》,对猪鬃存储数量及时间的限制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即商号、行栈储存白鬃不得过10担,黑鬃不得过50担(从过去的100担减为50担),囤积时间不得过三个月,违者没收囤积之猪鬃,并以私囤罪惩处。1941年3月统制机关根据举报,查处了青海西宁“裕丰昶”商行的廖霭庭,此人不遵统制法令,私自囤有大批生鬃,数量在5000斤左右,占全省整个收购量的30%。[18](www.xing528.com)
1942年2月,因战事扩大,海运暂阻,猪鬃一时外销困难,行政院经济会议决定,暂将生熟猪鬃之储存数量和时间不加限制。[19]但是,1942年11月中美国际航运开通,因猪鬃价高质轻,为美机回空吨位的主要货物。为此,国家总动员会议再次指定其为总动员物质,应由主管机关尽量收购,以裕供应。1943年2月,财政部奉行政院令,发布179号公告,恢复对生熟猪鬃的储存数量和时间的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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