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对博士生教育的介入,成为其他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日益增强的一个特征(程度不同)。在国家对高等教育管控力较强的法国,博士生教育在“博士生院”中进行组织和管理,同时,法律规定涵盖了博士生教育的关键方面,比如录取和考试的要求及程序、学习安排,以及学位认可。因此,质量保证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而非国家标准、国家报告机制和审计来实现。博士生院自1998 年起就一直存在,正如Lemerle 所描述的那样:
博士生院非常有助于在大学里组织研究活动,对大学组织战略计划的协商也十分重要。法国有超过300 所博士生院。
(Lemerle,2004:42)
相比之下,虽然德国16 个州全都有详细的博士学位授予规定,但在不同的州、不同的大学,甚至同一所大学里的不同院系,对博士学位的要求也不尽相同。Hufner 报告称,博士生教育基本上是高度分散和个性化的,没有太多国家或院校的规划(Hufner,2004)。不过,很多权威机构发出了改革的信号,并且这些改革正在推进当中。比如,院长和校长的组织(the peak body of rectors and presidents)建议设立博士生院,科学委员会则建议对博士生教育进行改革。研究生院是以主题为导向的研究团体,目前超过283 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它们存在的形式不尽相同,这一点从博士生院的不同名称(Promotionskollegs, Graduiertenzentren, Graduiertenkollegs)中便能看出。尽管还没有得到实现,但毫无疑问德国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想深度参与欧洲和国际舞台,就需要采取一种更加系统、更加透明的博士生教育形式。
Kehm 在UNESCO 一项重要的有关欧洲和美国博士生教育的比较研究中做出了贡献,她总结了此项研究中13 个国家所呈现的趋势:
该趋势……是要为博士生教育建立一个相对正式的体系,即废除由教授导师和独立研究所构成的传统的“学徒制”,而在学科或跨学科项目或研究生院中采用更加结构化的研究教育和训练模式。
(Kehm,2004:283)(www.xing528.com)
在美国的研究生院中,结构化的研究生教育可谓历史悠久。然而,这是在缺乏既定的国家认证体制或国家质量保证制度的高等教育体系中进行的。比如,高等教育机构的认证是由地区认证机构(共有6 个)实行的,这些机构均为学术界控制的私立机构。专业机构或州授权的机构对某些研究领域(比如工程、工商、法律和师范教育等领域)还有额外的认证要求。各个州都承担着认证的角色,并/或在质量评估和基于绩效的资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州立高等教育机构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负有责任并做出说明(Rhoades 和Sporn,2002)。
Altbach 总结了博士项目的情况:
没有任何一个学科的博士项目接受了联邦或州级政府的质量评估……然而,基本事实是,美国拥有一套由学术界发起并进行管理的复杂且高效的认证制度,这为高等教育体系各个层次的学术质量和资源提供了一条基本“底线”,但美国很少考虑质量保障或质量评估。
(Altbach,2004:266)
尽管如此,在国家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针对评价和质量评估的制度,比如《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and World Reports)的研究生教育综合排名、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的博士项目评估(Goldberger 等,1995),以及研究生院委员会的年度报告(Brown,2006)。同其他国家一样,美国也面临着下列一些重大问题:博士教育向工作的过渡、数量日益增加的国际学生群体(工程学领域增加了约50%,自然科学领域增加了40%)、总体上更加多元化的学生群体,以及有关博士毕业所需年限(6~9 年)。
总体而言,人们正在通过战略规划和质量保证机制从院校层面解决这些问题。在美国,这些机制部分由市场驱动,部分由公共问责驱动,但并非像其他国家那样由国家审计、国家实践守则或国家政策与指导方针所驱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