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签订时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为前提的,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前提被打破,则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或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公平和合理。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的公平。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另外,还需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之前,必须阐述变更原因,且其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合理,并应进行工程数量及投资增减原因分析,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变更后投资突破总概算,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概算调整。
做好设计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工作,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客观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指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此类设计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的认定和费用处理原则。
3.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有三点:① 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便无从区分。② 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准确确定。③ 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施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调整合同单价。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而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 15%的综合单价可参考以下公式。
(1)当 Q1 > 1.15Q0时:(www.xing528.com)
(2)当 Q1 > 0.85Q0时: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 P0 < P2 ×(1 -L) ×(1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4)当 P0 >P2 ×(1 +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
2——承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5)当 P0 < P2 ×(1 -L) ×(1 -15%)或 P0 <P2 ×(1 + 15%)时,可不调整。
【示例】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 1 520 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1 824 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06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406÷350=1.16,偏差为16%;
按式(5-4):350×(1+15%)=402.50(元)。
由于406大于402.50,该项目变更后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元。
利用式(5-1):S=1.15×1 520×406+(1 824-1.15×1 520)×402.5=740 278(元)。
6.现场签证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签证有多种情形: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的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五是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六是其他由于合同条件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事项等。如何处理好现场签证,是衡量一个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后,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隐蔽工程是随施工过程的进展而发生,工程结算时较难掌握。隐蔽工程占工程造价的比重较大。由于建成后隐蔽工程就不能看到,如缺乏完备的现场签证手续,势必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因此,一定要制定完备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严格管理和控制施工现场的每一项隐蔽工程签证,以有效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量来作为编制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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