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同时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规定与依据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方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采用招标控制价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采用招标控制价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采用招标控制价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减少了建设单位依赖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2.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除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对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指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需要进行工程量计量、价格确认、工程计价的有关参数、率值的确定等工作时所需的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www.xing528.com)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4.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直接关系到综合单价水平,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3)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与相关文件。
(4)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应首先编制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经专家论证确认后再合理确定措施项目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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