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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登录制度的理想选择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近现代建筑遗产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有用途,还是再利用为其他功能,在保持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对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对于较为弱势但数量庞大的近现代建筑遗产而言,这种现象更是尤为突出。

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登录制度的理想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采取的文物保护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指定制,二是登录制,三是指定与登录的双轨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文物指定制。

文物指定制是由政府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或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评定原则或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物质或非物质遗产选定为文物,并同时确定该文物为何等保护级别。被指定的文物由国家的文物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保护,由国家提供维护和修缮所需的经费及其他资源条件。

文物登录制是由文物的所有者提出申请,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评定,达到国家制定的文物标准的即可登录成为文物,受到国家的保护,同时根据文物登录标准划分保护级别。登录文物的所有者要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拥有的登录文物进行日常性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周期性的、必要的修缮。国家对于登录文物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对其所有者进行的管理、维护及修缮等保护工作给予技术上、经济上的指导与支援[2]

指定制与登录制在操作方式、选择机制、适用对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指定制是举国家之力实施保护,被认定的文物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能得到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的支持,通常能处于良好的保护状态。但是,政府的财力精力总是有限的,能够纳入现有三级文物保护体系的只是所有具有一定价值且值得保护的建筑遗产的极小部分,而大量有价值的建筑遗产仍然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相比之下,登录制所具有的特点——公众认知、公众参与和专业评估、认定相结合的文物选定方式,政府和专业保护机构进行宏观控制、管理和指导与文物所有者自主实行的具体保护行为共同构成的灵活的保护操作方法,恰好能够弥补国家文物指定制度在遗产保护方面全面性、广泛性方面的不足。(www.xing528.com)

就遗产保护与管理执行而言,实现登录制度可以为我国现行的指定制度增加一个保护层次。总体而言,这一新增的保护层次体现了三个方面的优势:首先,登录制度有利于建筑遗产尤其是近现代建筑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对于一些新发现的,随着人们认识提高其保护价值日益凸显的,或是因条件有限、现状复杂、目前尚难全面准确其价值的建筑遗产,以及现状堪忧而亟待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大量建筑遗产,我们可以先将其列入登录名单进行有效保护,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也有助于及时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遗产损害事件。其次,登录制度有利于建筑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以往的文物保护虽有管控地带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中“孤岛式”的文物保护案例仍屡见不鲜,于是我们可将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包括其中的相关重要建筑列入登录名单,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扩展至全方位的历史环境保护,实现历史文化的整体性保护。第三,登录制度有利于建筑遗产的多元化再利用。就广义层面而言,登录遗产并不仅仅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后备清单,将一整套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照搬沿用也有悖建立登录制度的初衷;相反,对待它们应实施更为灵活多元的保护利用策略,“以更柔软的保护方式,实现有效保护、积极保护和广泛保护”[3]。对近现代建筑遗产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有用途,还是再利用为其他功能,在保持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对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

我国的遗产保护事业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相当的差距,这种差距首先体现在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上。在遗产内涵外延大为拓展的时代背景下,现行的文物指定制面对面广量大的建筑遗产日益捉襟见肘。对于较为弱势但数量庞大的近现代建筑遗产而言,这种现象更是尤为突出。因此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认知水平的逐步提升,在国家以及地方层面推行建筑遗产登录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扩展遗产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并通过登录过程中的提名、评价、认定、选择等一系列流程步骤实现建筑遗产保护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应该成为中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一项兼具现实性与操作性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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