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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建筑遗产价值评价方法探究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重要性、完整性、真实性的再诠释若对照预先设定的评判标准,某一建筑遗产的特殊性得以显现,如重要的事件、人物或文化关联,或是建筑本身艺术、技术等方面的独特表现,都是建筑遗产价值的体现。与重要性评价更注重历史文献考据分析不同的是,完整性评价则多关注于物质遗存及其现状特征。为了确定其完整性,需要将原始图纸、历史照片、历次修缮变更记录等与建筑现状进行详细的比对研究。

近现代建筑遗产价值评价方法探究

1)来自国际宪章与宣言的启示

国际上针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体系已相对成熟与健全,有关的国际宪章与宣言相继颁布使得保护有法可循,有据可依。自雅典宪章以来,人们对遗产意义、真实性、完整性的诠释逐渐清晰,同时其内涵与范畴也有一定的扩展和转变。近年来,遗产保护的焦点逐渐由具有历史性、纪念性、艺术性的古建筑物扩展至本土的、文化的、活态的、无形的等类型的遗产。随着“工业遗产”“20世纪文化遗产”[6]等概念的提出,相当数量的老旧建筑也成为保护的对象。在针对广义层面的近现代建筑遗产进行保护时,对于相关法规宪章标准的二次评估并确定其适用性就显得十分必要。结合当前的保护理论与实践,把握历史上历次宪章文件的脉络与精髓,判定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界限,根据实际条件选择恰当的保护手段与方式,并对近年来的法规章程作出合适的补充与完善,尝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框架,将使得当下国内的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地进行。

不可否认,许多宪章宣言在被直接用于非文物建筑遗产的保护利用时常会发生问题。比如当用原先基于小尺度传统建筑保护而构成的价值体系来评价一些大尺度、标准化、新材料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的时候,其适用性往往伴随争议[7]。然而,这些宪章宣言中的一些公认的保护理念及策略和常用的保护程序及方法,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仍有用武之地,如《威尼斯宪章》中的科学保护程序、采证方法等。又比如,在《巴拉宪章》(The Burra Charter)中关于文化价值及意义的适用性解读,《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中关于真实性认定标准的规定等,至今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中仍得到普遍而广泛的运用,其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文件在保护的理解上是允许建筑做适当的介入变更的。因此,从传统建筑遗产保护发展而来的宣言文件如何应对新的时代背景下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现实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宪章宣言并非解决遗产保护的唯一标尺。在很多例子中,欧美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机构在国际宪章文件发布前就已出台了自己的遗产保护法规。同时,地方性的保护法规条例在调整优化,不断适应新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它们可以遵循国际宪章中保护原则与思路,并结合融入地域特征,制定出充分考虑地方自身特点的具体保护措施及规范条例,这点值得我国借鉴。因此,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中,对现有规章文件的解读及其适用灵活度的把握,以及如何权衡处理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二者看似矛盾的关系,都是项目成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促使着我们对现有规章准则不断地提出怀疑并进行修改和完善。正如遗产保护的先驱维奥莱·勒·杜克(Viollet-le-Duc)所言:“不考虑具体情况而生搬硬套保护原则将会导致荒唐的结果。”随着20世纪的建筑、空间与环境逐渐成为遗产保护的新焦点,传统的遗产保护理论正面临结构性调整与蜕变,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筑遗产保护的全新要求。

2)重要性、完整性、真实性的再诠释

若对照预先设定的评判标准,某一建筑遗产的特殊性得以显现,如重要的事件、人物或文化关联,或是建筑本身艺术、技术等方面的独特表现,都是建筑遗产价值的体现。这样的标准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重要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

(1)重要性(Significance)

《巴拉宪章》中对遗产“重要性”的定义是“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包含于遗产本身构造、环境、用途、关联、含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这种基于独特性的价值系统不仅适用于文物建筑,也广泛适用于近现代建筑遗产,并由历史、稀缺度等方面逐渐扩展到建筑类型、建造方法、材料、技术、人物事件等诸多方面的关注。

科学评价建筑遗产的相对重要性在保护利用工作中至关重要,可帮助我们合理判断哪些要素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存,哪些要素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保护,以及哪些要素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牺牲掉。因此,重要性评估应成为采取任何保护利用行动之前的必要准备。重要性程度可基于资源的代表性、稀缺性、条件性、完备性、整体性以及诠释潜质来加以评估。(www.xing528.com)

近现代建筑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文物建筑,这部分建筑的历史常常不如那些文物建筑般悠久。在遗产概念的内涵外延扩展泛化的趋势之下,如今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定不再以年代作为唯一标准,对列入保护名录建筑的年代要求也有逐渐放宽的趋势。如美国对能够列入国家级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年代要求为50年,纽约市级建筑遗产要求为30年,而芝加哥则对建筑年代不作任何要求[8]。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某建筑具备特殊的意义与价值时,其年限还可放宽。同时,在描述某一建筑遗产的价值时,对“重要性”的关注往往大大超过对“历史性”的关注。

(2)完整性(Integrity)

如果一项遗产资源被指定的价值没有受到损伤和威胁,能有效地传递给公众,并在所有影响遗产地的决策和行动中得到尊重,就可以说此以遗产具有“完整性”(加拿大联邦公园部)。与重要性评价更注重历史文献考据分析不同的是,完整性评价则多关注于物质遗存及其现状特征。概括而言,为了表达完整性,体现其重要性与价值的原有结构中的足够部分应保持完好并处于原位,至于多少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为了确定其完整性,需要将原始图纸、历史照片、历次修缮变更记录等与建筑现状进行详细的比对研究。

对于年代不长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的完整性评价,在其评价标准中对于真实性的概念范围做了延展,并将初始设计意图考虑在内,不仅要辨清原先结构材料的数量与状况,还须探明哪些是最初设计意图的真实体现。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中,历经时间的考验,建筑外观原貌可能部分发生损坏而进行材料替换,或是为了满足功能而进行的改造扩建,这些情况对于建筑遗产来说经常发生。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最初的设计意图本身是否属于建筑遗产完整性的范围?后期发生的改造及复制究竟需要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破坏其完整性?在相关标准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维护原建筑的价值特色与创造全新使用方式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即完整性与新功能再利用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抉择?这些都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利用中必须应对的问题,也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来进行回答。

(3)真实性(Authenticity)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真实性”代表遗产创作过程与其物体实现过程的内在统一关系,其真实无误的程度以及历尽沧桑受到侵蚀的状态[9]。“真实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中,后于1994年在日本奈良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十八次国际专家会议上,围绕真实性的定义评估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该文件中对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等内容进行了权威的阐述。

《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指出: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对这些与文化遗产最初与后续特征有关的信息来源及其意义的认识与了解是全面评估真实性的必备基础。而一切有关文化项目价值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判断在不同文化中(甚至在相同文化内)都可能会有差异,因此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相反,为尊重所有文化,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中来考虑和评价其价值,更重要的是在每一种文化内部就其遗产价值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达成共识。真实性的评价取决于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所以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可以说,《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的最重要成果即是改写过去遗产保护中对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从对设计与材料方面的单方面强调,到进一步明确涵括遗产的无形价值。因此,在遗产价值评价阶段,就必须检查信息来源与遗产各面向的真实性,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考量其他决定重要性、完整性的因素,方能形成完整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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