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遗产保护利用过程的前期、中期及后期作出评价,无论采用哪种评价方法,进行判断时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该原则或许是明确的,或许是模糊的,但一定存在,并构成了建筑遗产保护利用评价的判断准则和价值标准。评价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既有客观性,也有其主观性;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的;它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需要大量的实践证明并得到多数人的公认。笔者认为,建筑遗产保护利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五项原则:
①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包括层次性与结构性两个方面,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再到评价结果是一个有机整体,建筑遗产综合评价不是单个指标的简单罗列,不仅仅反映功能置换、空间改造、环境提升等诸多方面。只有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服从评价的整体目标和意图,并满足改造利用的各项要求,参评指标的选择才能是正确和完善的,评价结果才能反映整体性和系统性。
②综合性原则。建筑遗产的自身信息量颇大,对其的综合评价不仅要求多工种的集体参与,还要求工作者熟练掌握多种技能与知识。不仅要从建筑现状、价值方面进行评价,还需考察建筑遗产适应性再利用的潜力、改造的合理性,以及改造的可持续性指标等诸多方面,只有进行多视角综合性的全面评价,才能实现建筑遗产改造前信息的全面掌握、改造中方案的顺利施行、改造后项目的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节能、安全、舒适和环保等原则的兼顾。
③适用性原则。评价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建筑遗产的现实状况、人们的功能需求和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如对一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历史性建筑的功能改造及加建扩建会附加一些限制要求以保护其历史人文价值,改造介入力度的具体确定往往是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寻找平衡。限制过严,会影响到功能活力;限制过少,又会损害建筑的本体价值。另外,评价标准还应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进行综合评价时既总结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共性指标,也应适当体现地域特征、功能类别等方面的差异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实用和可操作的评价技术,以较为合理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取得最为有效适用的评价结果。
④协调性原则。建筑再利用的过程就是建筑、环境、社会、经济等多重因素相互协调的过程,也是建筑在其完整生命周期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取得平衡的过程,这里就存在不同领域属性的评价标准协调共存的问题。另外,建筑改造利用的复杂性还不仅仅在于改造工程本身,还在于改造中涉及的不同社会角色和价值主体都会根据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评判角度来对改造再利用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这其中难免产生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目标的分歧(表1-5)。因此,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根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主体等的不同来对评价目标与价值体系进行权衡和调整,从而协调各角色的矛盾与需求,追求多方共赢和共同效益最大化,以达到最佳评价效果。
表1-5 不同评价主体需求的价值目标
资料来源:笔者绘制
⑤时效性原则。价值评判受当时的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地域环境、技术进步和文化风尚等制约和影响,因此评价行为是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的。社会在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提升,对建筑的观念和要求也会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价标准也应随之调整。如数年前“平改坡”“穿衣戴帽”等一些强调建筑表面出新的技术手段一度成为建筑改造的流行作法。而现在有很多建筑改造的成功案例则从设计上精心构思,不仅满足了使用者的基本功能需求,还会通过绿色建筑技术实现生态化改造,并在景观品质和精神文化上有更高的追求。因此,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技术手段更新,人们的审美旨趣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生活品质提升,对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各项要求也必然提高,相应的评价标准也应不断调整并与之对接。
2)建筑遗产保护利用评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价值是指客体与主体的需要关系,价值的大小、有无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程度的判断与评价需要一定的尺度来衡量。那么,我们依据怎样的评价标准与尺度来判定建筑遗产保护利用满足功能或审美等需要的程度呢?
(1)客观评价
客观评价是以数据、实物等客观事物为尺度来衡量价值,在对事物的外部属性、内部联系进行反映和评价时,它所遵循的只是客体方面的尺度,力图从认知的内容中排除人的主观因素。理论上来说,只要确定了评价的维度,无论评价主体是谁,客观评价得出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这种评价方法精确、稳定,只要评价模型成熟,评价的结论是广泛适用的。建筑遗产保护利用有客观性的一面,可以进行客观评价,评价中更关注建筑遗产及环境的客观状态,评价标准也多采用建筑业界统一的法规技术标准,能够清晰客观地检验建筑遗产的物质质量与性能指标。客观评价作为一种逻辑评价,对评价主体的知识结构也有比较高的要求:一是掌握建筑的基础理论和建筑遗产的保护、设计、改造、建造、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具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知识,如了解系统学、评价学、资料收集方法和统计技术等。
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建筑遗产并非一个单纯的客观物体,其还是容纳使用者各种行为的容器与场所,其中必然涉及很多感觉和心理的因素,很多指标难以客观量化,再加上保护利用涉及面甚广,而客观评价模型不太可能涵盖所有影响因素。因此,客观评价的最大问题是评价结果与主观感受之间一致性的检验。
(2)主观评价
主观评价是以主观感受与行为体验为尺度来衡量价值,在主观评价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需要将客观事物的属性同人的需要联系起来,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去揭示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主观评价方法具有直接、方便、适用、灵活等特点,反映了个体通过城市与建筑环境体验形成的经验。这种经验感受是个性化的,常常会因人而异,因此对于以集体及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建筑评价,权衡个体需求与公共需求是一个难点。
说到底建筑还是要为使用者服务的,使用者对建筑遗产的主观评价也应得到重视和认真对待。使用者虽然组成千差万别,但足够数量个体构成的使用群体及社会公众的感受、心理、旨趣及行为仍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在建筑遗产评价中更多地考虑使用主体的心理和环境需求,就能从人与建筑互动的角度,更全面地评判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效益,避免专业客观评价结果与使用者主观需求想脱离的情况。当然,不同的人群对建筑遗产改造的关注角度和重点也不尽相同,如业主会更关注改造和再利用的可行性、造价的经济性等,规划管理者会更关注建筑改造建成外观效果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日常使用者会更关注功能使用的合理性与物理环境的舒适性等,设计者会更关注建筑改造设计的理念策略与技术手段等,参观者会更关注建筑改造给他们带来的审美冲击和精神感受等。
根据朱小雷[19]的研究,主观评价标准具有“易变性、地域性、复杂性”[20]等特点,其一般可以用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来描述:①使用功能的实用性;②安全感;③健康感;④私密性;⑤便利性;⑥环境美观性;⑦舒适性;⑧生活趣味性;⑨回归自然性;⑩生活的意义性(表1-6)。
表1-6 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的比较
资料来源:朱小雷.建成环境主观评价方法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③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的结合(www.xing528.com)
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既有联系又各有特点,在科学评价中两者也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当我们对世界和自身进行初步了解,只有粗浅认识时或对精确性要求不高时,大都依靠主观评价。而当我们进行了更多的研究和积累,相关经验技能判断逐渐上升到理性高度,能够以相对确切的数据及标准来描述研究对象之时,便能引入客观评价。
建筑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一方面建筑要能建成必须满足一定的客观指标与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建筑要能用好也必须满足用户的主观指标和精神追求。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时空条件下,只有协调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才能有利于人与建筑的和谐共生。因此本书尝试从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结合的角度来研究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评价问题,力求作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的综合评价。
3)相关的评价标准
①建筑性能评价标准
于2005年11月30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是目前我国唯一的有关住宅性能的评定技术标准,适合于所有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反映住宅的综合性能水平。该标准将住宅性能划分为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性能5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的多少评定住宅性能[21](表1-7)。
表1-7 住宅性能评定项目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整理。
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目前我国对建筑从生态和绿色层面进行综合评价的体系和标准有《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我国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及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评价标准等等。
《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由建设部2001年发布,其第一次明确了我国生态住宅的量化标准,并分为小区环境规划设计、能源与环境、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等5个方面的评价标准。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标准比2006年版本“要求更严,内容更广泛”,其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将旧版中的一般项改为评分项,取消优选项,增设加分项,并以总得分率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标准中,“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22],也作为“提高与创新”指标中的加分项之一。
现行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对既有建筑的绿色节能改造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发达国家在绿色建筑领域的研究远远领先于国内,已经发展出很多系统的评估体系,比如美国的LEED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英国的BREEAM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日本的CASBEE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加拿大的GBC200评价体系、荷兰的ECO Quantum体系、德国的ECO-PRO体系、法国的EQUER体系,以及澳大利亚的NABERS评价体系等。随着对绿色建筑研究的不断深化,各个国家的绿色建筑研究委员会开始注意到大量的既有建筑改造问题,于是在近两年纷纷改进原有评价体系,推出适用于建筑改造的评价体系。我国在近几年也陆续推出了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GBCAS)、《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具体文件,目的是指导我国的绿色建筑实践[23]。表1-8中列出了与我国在进行绿色建筑改造时参考的评价标准。
表1-8 我国绿色建筑改造相关参考标准
资料来源:郑宁.关于建筑改造之中西比较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204
③结构改造加固相关鉴定标准
在建筑遗产改造再利用过程中,凡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动建筑结构体系与平面布局、改动内外装修、增添设备以及因结构的损坏需作加固的情况,均应进行原建筑的综合质量检测,改造完成后新的结构体系也应符合相关结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表1-9)。
表1-9 结构改造加固相关鉴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续表1-9
资料来源:根据现行的建筑结构改造加固相关规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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