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我国亟待设立专门负责建筑遗产调查、评价、登录、监控的专业机构,这种机构应在政府支持和监督下运行,但其本身并非一定是官方的,也可以是半官方乃至民间的,如高校研究机构或是民间公益组织等。一般来说,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评价主体应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部分是专业委员,包括文物学、建筑史、工程技术、城市规划、考古与历史、经济学等方面的经验丰富的专业工作者;另一部分是普通委员,由熟悉当地历史文化、热心保护事业的社会各方人士及团体的代表和该评选委员会所管理地区的居民代表组成。专业委员从各个专业角度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的现状调查和价值评估,普通委员为专业委员提供更丰富、更详细、更感性化的有关遗产对象的信息和各利益相关方(所有者、现在的使用者、邻近居民、开发投资的集团或个人、相关管理部门等等)对遗产对象的基本认知和价值判断。这样的人员组成可以使评选委员会充分全面地掌握保护利用对象的各方面状况,以做出准确的评价[9]。其在运作中应形成以价值为核心、评价为工具的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制度化体系,并在评价中充分结合数据建档、三维模型、量化评析、层次分析、模糊运算等多种手段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的技术流程与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保护利用各环节中失误的发生。
从上述评价主体的人员构成不难看出,普通公众正在遗产保护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建立日益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也是近年来国际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趋势之一。在日常的城市建设进程中,常常面对着政府意志、市场效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相互博弈的激烈局面,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演进,公众及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城市发展与管理过程中正在担负起日益重要的角色。对于建筑遗产保护和再利用项目来说也是如此,业主、使用者及公众正是这些建筑遗产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者,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设计与建造单位等需要通过积极对话的方式来鼓励公众对于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参与程度,并主动回应公众对建筑遗产保护改造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保证项目建设中公共利益的良好实现。(www.xing528.com)
在建筑遗产“再利用前(评估、决策、设计)—再利用中(实施、调整)—再利用后(总结、反馈)”的全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应借助一系列的评价行为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如在公众参与的咨询制度、公示制度、申诉制度以及反馈制度中均应与评价行为有机结合。同时,在具体的评价工作中也不应仅仅考虑管理者、专家、设计师等从业人员的理念,还应通过调查问卷、访谈、代表咨询、媒体发布等形式更多地吸纳公众的想法,这样就可以集思广益,增加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衔接,有利于在项目更新改造中更全面地反映公众意愿,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和完善公众意愿表达的现实机制,并加深市民对建筑遗产保护再利用的认识,从而在管理和制度层面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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