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21世纪初的世界正在“从工业化时代走向信息时代,从工业社会走向后工业社会,从城市化走向城市世纪”[1]。近半个世纪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建设逐渐摈弃了依靠扩大现有城市建成区版图的外延扩张方式,而转向旧城的更新改造,以及旧建筑的功能提升、功能置换和改造再利用。进入21世纪,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对各类现存的既有历史建筑的保护和适应性再利用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影响范围波及全球。作为物质载体,建筑遗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原有功能已经衰微抑或丧失,但其相当部分的结构寿命和空间类型仍然具有功能提升和改造利用的潜力;不仅如此,这些遗产类建筑及地段还见证了人类社会特定时期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对其的关注反映出城市发展模式在后工业化时代的辩证回归。
对于经济建设量大、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对既有建筑遗产提升改造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已逾50%,正在进入一个以快速发展与结构性调整并行互动为特征的城市化中后期阶段。“城市化”与“城市老化”问题的共存是我国城市更新发展的特点,以拆建为主的建筑更新基本反映了我国城市更新的现状。在城市物质结构更新过程中,推倒重建在很长一段时期被认为是更新建设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过去30年的城市急速发展中,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都由于决策者的一时误判在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中毁于一旦。所幸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与反思,人们开始醒悟,推倒重建只不过是一种代价昂贵的改进方式,通过扩大建筑容量满足功能要求的方式只是单纯的形体更新,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大规模的拆建还摧毁了城市所特有的文化、资源和特色,切断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作为有特色的城市,一定要珍惜和保护好优秀传统的旧建筑,处理好岁月留痕和焕然一新的辩证关系,不能一味只热衷于推土机式的大拆大建。”[2]人们逐渐认识到,城市更新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我们应当从目前激进的突发式更新转向一种更为稳妥和谨慎的渐进式更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与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与社会和城市发展相对应的是,遗产保护的学科趋势也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遗产运动的进步与发展,“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得到拓展。与此同时,国际性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伴随着世界城市化进程以及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宪章的颁布而成长发展。国际上建筑遗产概念演进[3]呈现出的特征是:等级规格从高到低——从保护文物古迹发展到保护普通的历史建筑;尺度范围从小到大——从保护建筑单体扩展到保护城市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城镇及乡村遗产;类型品种从单一到多元——从保护王室、宗教和政治的纪念物发展到保护普通人的场所与空间;保存状态从有形到无形——从保护有形物质类遗产发展到保护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从宏观到微观——从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发展到社区、社团及公众参与管理;保护方式静态到动态——从单纯保护到适应性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结合。
在遗产概念不断拓展的大趋势下,作为建筑遗产中的新分支与新内容,近现代建筑遗产日益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并在法定保护制度上也有所体现:越来越多的近现代建筑遗产被列为保护对象,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为例,“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已占到总数的近20%,并达到“古建筑”数量的一半有余[4]。其实,我国城市近现代建筑遗产拥有丰富的空间形态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建筑及空间特色亦具显著的多样性,具有重要的遗产价值和文化意义,如见证南京近代工业化进程的晨光机械局(金陵制造局)、记载上海百年兴衰的外滩历史建筑群等。与偏重冻结式保存方式的古建筑不同的是,功能改造与适应性再利用逐渐成为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最佳途径,并以此体现“让历史在当代生活环境之中存活下来”的理念。这一方面是出于保护资金投入等限制,很多近现代建筑遗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管理而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充分挖掘自身空间、环境、经济等潜力实现多元效益于是成为更具操作性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其与传统古建筑相比,在空间尺度、材料选取、结构加固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也为功能提升与再利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与灵活性。近年来,随着旧城功能结构转型,国内外涌现了一大批近现代建筑遗产适应性再利用的成功案例,相关的分析、鉴定和改造方法及技术也在推进之中。在这些案例的探索中,有一小部分是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类建筑保存和维护,但更多的是非文物建筑遗产的功能提升和适应性再利用。总之,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是后工业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资源再生、物质循环的有力途径;城市建设由新建开发转向旧房改造是当今中国建筑行业转型的必然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www.xing528.com)
然而,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也面临诸多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由于近现代建筑在价值判定、功能使用、更新改造、维护管理等方面均与古建筑有着显著区别,而由古建筑保护发展而来的我国文物保护制度也因此很难完全适应近现代建筑遗产的发展要求。时至今日,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性再利用仍然属于当前城市发展进程中亟待开展抢救性研究的重要命题。越来越多的工作表明,目前国内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利用领域中相关技术方法尚未完成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建构,技术标准也正在探讨完善之中,经验与直觉仍然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倚重的直接手段,难以有效指导日益增多的工程实施案例。因此,在以往的城镇建筑体系中尚缺乏有针对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对手段的前提下,以评价为主线来对我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的相关国际经验进行系统而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概念、意义和内涵等方面加以廓清和论证其功能提升和改造再利用的基本原理、应用方法和实用技术,并针对其保护再利用的各个阶段制定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要点,经由对近现代遗产类建筑及地段改造项目的实证评价研究,提出系统化制度化的评价程序、内容、方法、技术以指导相关保护利用工作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对于城镇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建立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一般性建筑遗产合理共存的三位一体的城镇遗产保护新模式,并针对其保护和利用的共性科学问题展开研究,使之真正成为富有生命力的城镇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延续城市传统,是我国建筑遗产保护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课题。
在实际的操作中,如何科学评价近现代建筑遗产的现状与价值及是否值得保留或改造显得至关重要。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系统和成熟的法规制度方法是保护的有力保障。若能通过一套有条不紊的调研评价程序,有效地确定近现代建筑遗产相关因子和评价指标,对其保护与否,如何保护给出相对确定性权威性的答案,对于中国时下大量发生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必要前提。在见诸文献和实例的研究成果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相对成熟,工程技术、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社会学等各类手段均有发展,UNESCO和ICOMOS也颁布了一些通用的技术准则。而对于更大量的广义层面的近现代建筑遗产来说,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技术虽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距实际的社会需求和适用性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当我们试图对某近现代遗产类建筑保护利用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时,会发现很难找到一套系统的、成熟的、全面的、公认的关于近现代建筑遗产评估及认定的理论技术方法。于是,面对待改造更新的近现代建筑遗产,我们常常会抛出种种问题,诸如:该建筑的结构是否坚固?为了保证其安全性并满足现行规范还须采取哪些措施?建筑中哪些部件仍然可延续使用而哪些必须拆旧换新?改造再利用的经济回报率是否可行?保持历史原真性与符合现代功能要求二者如何协调?等等。其实在实际的项目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我们常通过这些问题的片段性解答来决定某近现代建筑遗产改造再利用的具体策略,而这种不全面性往往会使我们在判断时走一些弯路,并费时费力。同样,在现有的建筑遗产评价研究中,多是从某一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价,如从经济方面来评价建筑遗产再利用的投入产出和效益预期,从技术方面来评价建筑遗产更新改造的安全性、耐久性,从功能方面来评价建筑遗产再利用的适用性、舒适性,从环境方面来评价建筑遗产更新改造的生态效益与环境改善,等等。但是建筑遗产保护更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光从某一两个方面来评价难免会以偏概全、顾此失彼,使得最终的保护再利用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多学科交叉以及一系列量化技术手段,实现近现代建筑遗产评价的科学化、系统化、理性化,而这正是本书的核心目标所在。这一评价体系的内容拟包含:现状建筑评价、结构评价、价值评价、改造潜力评价、经济可行性评价、改造使用后评价等等。经过系统化的评价及认定过程,可将研究对象进行分级,并与后续改造再利用能够完整对接。评价既是认定的基础与条件,也是连接保护与设计的纽带与桥梁。需要指出的是,文中所述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含义较广,文物建筑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当我们对近现代建筑遗产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时,不仅需注意从相对成熟的文物保护评估体系中汲取有益经验,还需考虑更大量非文物类建筑遗产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另外,对于功能类型丰富多样的近现代建筑遗产而言,在充分归纳总结其共性问题的同时也需充分考虑不同功能类型建筑评价内容及技术方法之间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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