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法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也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且英国的健康与安全法律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
英国政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职业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可能会受到生产影响的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控制危险物质。英国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法规是在1974年《劳动健康安全法》(HSW Ac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法案还指明1974年之前通过的法律应逐渐由新的法规体系所取代。其法规体系可以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劳动卫生安全法,明确了雇主和其他关系人的基本安全责任,并且成立了管理机构体系;第二层是行政法规,通过设立标准的形式明确了各行业、各企业应该达到的安全管理目标,但没有规定为达到目标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层是官方批准的实践规范,由各行业自己起草,详细描述并推荐行业中能够达到法律要求的较好的安全实践形式,但不做硬性要求;第四层是指南和标准,作为雇主采取安全措施时的建议和指导。
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健康安全法》,该法案规定了一般责任,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员与雇主相互合作以确保安全与健康。1992年,英国颁布了《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劳动健康安全法》各条款的要求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对雇主、计划总监、设计者和承包商等相关各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完善了《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对建筑业相关负责人责任和义务的规定。1996年,英国又颁布了《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这一条例通过对雇主及各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保护建筑工人和可能受工程影响的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英国建筑业安全法规体系还包括实践规范,它详细描述了各行业中能够达到法律要求的安全实践形式,但并不强制要求企业执行。(www.xing528.com)
《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将安全生产责任上溯至业主、设计人员,下推至工程完工后的使用者,保护的对象从施工人员推及受建筑工程影响的一般大众,这与我国传统的只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去保护工人不同。英国从设计阶段就对施工安全进行考虑,并对建筑工程的危险源进行辨别、评估与控制。英国从多年的研究经验中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采用的安全控制方法完全取决于业主、设计人员的设计与施工规范。换言之,若不在规划、设计阶段考虑施工阶段各作业活动、机具设备等的本质安全,则施工单位只能被动地采取外在的安全设施。因此,英国规定建筑工程危险源的控制须从业主的构想开始。英国从1833年就开始实行由政府向企业派送安全监督官员的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官员的权力很大,可到任何工地监督安全生产情况,有权责令工地停工,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英国规定,建筑业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开支要占工程造价的6%,这是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这项经费不但保证了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而且使安全防护设施做到细致周全。建筑承包商必须为雇工及时足额地向保险公司交纳工地安全保险金,其数额为工程造价的1%,这与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安全保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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