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调查权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外,还应及时着手事故的调查工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www.xing528.com)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三)事故调查报告
1.分析事故原因
明确责任者,通过充分地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环境、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然后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2.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编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