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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措施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

(2)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www.xing528.com)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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