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根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本评价方法第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4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4-6的规定,并应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进行评价。
(1)施工企业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
(2)施工企业考核自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3)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4)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根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
(5)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①抽查在建工程实体数量,对特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8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5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以下企业不应少于3个施工现场。企业在建工程实体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
②核验企业所属其他在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核验总数不应少于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50%。
(6)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本评价方法第(5)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4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
(7)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4-6的规定,并应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表4-7)进行评价。(www.xing528.com)
(8)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②评分表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数;
③项目遇有缺项的,其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比值的百分数。
表4-6 权重系数表
表4-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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