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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建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桩墙合一地下室逆作法:适用于土质为黏土、砂土,地下水位低且以桩做基础的深基坑,特别适合场地狭小的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建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基坑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基坑属于临时性工程,其作用是提供一个空间,使基础的砌筑作业能够按照设计所指定的位置进行。只有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方案的审批及安全技术交底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执行。

(二)基坑支护体系的几种形式

(1)H型钢(工字钢)桩加横挡板:也称为桩板式支护结构,适用于土质较好,不需要抗渗止水或地下水位低的基坑。

(2)挡土灌注桩支护:分为间隔式(疏排)混凝土灌注桩、密排式混凝土灌注桩(或预制桩)、双排灌注桩。

①间隔式(疏排)混凝土灌注桩:加钢丝网水泥砂浆抹面护壁,适用于各种黏土、砂土、地下水位低的地质情况。

②密排式混凝土灌注桩(或预制桩):适用于黏土、砂土、软土、淤泥质土等土质,可以采用灌注桩或预制桩。

③双排灌注桩:采用间隔一定距离的双排钻孔灌注桩,与桩顶横(冒)梁成空间结构围护墙,适用于黏土、砂土土质,以及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

(3)桩墙合一地下室逆作法:适用于土质为黏土、砂土,地下水位低且以桩做基础的深基坑,特别适合场地狭小的工程。

(4)土钉墙支护结构: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低或经过降水措施使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层的具有一定黏结性的黏土、粉土、黄土类土及含有30%以上黏土颗粒的砂土边坡。土钉墙目前一般用于深度或高度在15 m以下的基坑,常用深度或高度为6~12 m。

(5)钢板桩支护结构:板桩作为一种支护结构,既挡土又防水,它可以使地下水在土中渗流的路线延长,降低水力坡度,阻止地下水渗入基坑内。

(6)重力式挡墙支护结构: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化学注浆桩等加固基坑周边土形成一定厚度和深度的重力式墙,达到挡土的目的。

(7)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做围护墙,内设支撑体系形成的支护结构,适用于黏性土、砂砾石土等多种土质条件,深度可达50 m。

(三)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1.基坑施工操作的安全重点

(1)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垂直作业必须有隔离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4)当开挖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

(5)吊运土方时,应检查起吊工具、绳索是否牢靠,下面不得站人;基坑内作业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作业面。

(6)发现边坡裂缝或不断掉土块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7)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www.xing528.com)

2.基坑临边防护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 m时,必须设置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栏杆。

(2)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应离基坑边缘不小于1m,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3)基坑施工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或专用爬梯,禁止踩踏支撑或吊拉上下。

3.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

(1)严格按支护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及支撑的拆除。

(2)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3)应有针对性支护设施产生变形的防治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4)采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4.基坑降排水

(1)基坑施工和深基坑边界周围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2)深基坑降水施工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及管线沉降的措施。

(3)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5.基坑工程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 m或开挖深度小于5 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3)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数据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基坑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 m,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

(5)水位观测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 m。

(6)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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