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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动防护与管理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动防护与管理

(一)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技术措施

(1)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www.xing528.com)

(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人员管理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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