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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在建筑生产活动中,除企业安管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到整个施工作业的全过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作业对象、作业环境编制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计划,并按计划及时采购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概(预)算中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投标时该措施费必须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a.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b.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c.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d.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时,每增加5万m2增加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上时,每增加5万m2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DBJ 50-157—2013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 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 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 000万元增加1人)。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DBJ 50-157—2013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④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⑤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www.xing528.com)

(4)企业“安管人员”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含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工、施工升降机操作工)、爆破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才能继续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复审不合格、无效操作证等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建筑生产活动中,除企业安管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还应每年接受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时间为: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作业对象和周边环境的状况,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并按规定审批合格。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依法建立一整套预防措施,减少对人员的职业危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政府主管部门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的规定,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建立企业安全评价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实施状况进行自我评价,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标准,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的制度,并根据制度要求,对施工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汇总、检测。检测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危害程度评估,采取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足够的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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