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从属性上说,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消极性、可诉性以及实现它所具有的理性,并且它需要依赖具体的权利而存在,例如学习自由权等。相对于社会权而言,自由权是一项消极性的权利。这种消极性主要是指凡是国家公权力没有触及的地方都是自由权安身立命之处。同时,自由权也不是绝对的消极性的权利。它需要界定自己的权利边界。当一项自由权与另一项自由权同时并存的时候,就需要划定合适的权利边界,以不侵犯对方的自由权作为自我自由权合理存在的条件。例如,甲为了获得受教育条件权,乙也为了获得受教育条件权,甲的受教育条件权如何获得并达到权利自由的状态,则需要为自己的条件权范畴划定边界,以不侵害乙方的受教育条件权的获取作为前提和条件,倘若侵害了乙方的权利,则甲方的自由权的获取就并不会获得自由的状态,即不会实现自由权的获取。此外,对于甲方而言,当诸多权利发生交织和矛盾的状态时,如何获得自由权?例如当受教育条件权和受教育平等权发生交织和冲突的矛盾状态时,如何划定各自的权利范畴,则需要根据残疾人自身的权利目的来进行有效地取舍,不可能所有的权利内容都能有效得到诉求和实现。只有当确立了权利目的之后,才能对权利进行边界的界定,才能获得最终的自由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由权,它需要为自己的权利边界划定界限,只有在适当的空间中,它才会实现完全的自由以及排他性的自由。而对于整个权利体系而言,它的存在是一种相对性的状态。在实现自由权之时,我们不能仅以“自由权”作为诉求的内容,它需要以一定的实体性权利作为载体。例如学习自由权等。在实现自由权的时候,还需要以人的理性作为实现的条件。一项权利是否为自由权,“在于理性人对该权利行使与否、如何行使而不受干涉地做出自己的判断与选择”[12]。作为自然权利的受教育权,就已经包含了所有人都当然地具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不论受教育主体是否有残疾。然而,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并以获得自由状态为目的行使该项权利,则需要对残疾人是否具有理性进行判断。什么是理性,有各种判断标准,有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有哲学意义上的判断,也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判断。在这里,理性主要是指残疾人有行使受教育权的意愿,并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范畴中实现自我的权利。从这些方面来分析,主要是为了阐述受教育权的自由权性质,如何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并获得权利实现的自由状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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