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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与融合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权说是从公民最一般的社会福利保障角度出发,认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基础性权利,凸显了国家的积极干预的作用。从权利目的的分析可以得知,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社会的福利保障和获取基本的生活技能,抑或是为了实现宪政权利范畴中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权利,以及个人发展的权利或学习的权利,在社会不平等的现实维度中,他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融合、接纳和认可。

全纳教育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与融合

社会权说是从公民最一般的社会福利保障角度出发,认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基础性权利,凸显了国家的积极干预的作用。例如我国对受教育权认定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是包含了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的强制性干预的权力。然而,受教育权,它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它的存在,并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条件,也不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和约束,即“国家负有不侵害自由权的消极不作为的义务”[9]。生存权说,它是宪法学的通说,认为接受教育涉及人们能否获得生存的权利,因此,人们要获得生存的能力,则国家就应该为之提供相应的教育。然而,受教育对于普通人,尤其是对于残疾人而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自由,例如生活的自由,学习的自由,获得更多教育资源的自由,不受他人排斥的自由,回归主流的自由,参与社会生活的自由,等等,它不仅仅是一项生存权,而是为了更好地将之融入社会、实现理想、解放自我的权利。公民权说认为,为了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实现作为一个公民的资格,应该接受教育。对于残疾人而言,这项政治权利固然很重要,但是他们更需要的是获得平等并融入社会的自由权。发展权,它与生存权相互衔接,一般认为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后,再获得个人的能力发展,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有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10],因此,需要接受适当的教育。诚然,接受教育对残疾人而言,是为了获得个人发展,但个人发展的目的,仍然是获得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可以不受残疾的限制,自由地、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复合说,则把受教育权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角度综合加以分析,认为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11]。学习权说,则认为它属于社会权范畴中的一项权利。笔者认为,虽然学习权说有很充分的法理基础,但是仅仅从学习权的角度来分析受教育权的本质是不全面的。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有获得学习的权利,也有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且,从权利目的而言,他们接受教育,也是为了获得学习的自由和社会参与的自由,即他们有学习自由权和社会参与自由权。从权利目的的分析可以得知,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社会的福利保障和获取基本的生活技能,抑或是为了实现宪政权利范畴中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权利,以及个人发展的权利或学习的权利,在社会不平等的现实维度中,他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融合、接纳和认可。因此,除了传统的学习权之外,他们还需要获得融合与参与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获得是为了获取更大可能性的自由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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