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残疾人的权利需求之时,我们发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内容繁多,例如: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评价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成功权、受教育救济权,等等,这些权利内容,看似相互独立,实则很多权利都相互交叉、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例如受教育要求权,它的权利属性就包含了众多的权利内容,例如在社会的层面要求平等的权利[1],在资源支持的层面要求条件权,在学业评价方面要求成功权,等等。实际上,受教育权,它的内容与其说是某项具体的权利,还不如说它是众多不同维度的权利,这种立体的权利构成,才体现出受教育权的丰富特征。虽然通过调查访谈中得知,残疾人对于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认知和“我们”对之的认知有所不同,比如,我们认为这诸多的权利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机会权,而他们却认为是受教育要求权,并且笔者也从权利的需求层次进行了分析,认为受教育要求权是更为基础层次的权利内容,也是更为实际的权利内容。对于残疾人而言,受教育平等权和机会权,与其说是一项诉权意义上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一项价值层面的权利,即残疾人内心十分认同它的存在,但是不知如何提出诉求和相应的法律救济。而受教育要求权则更加实际和具体,比如,没有为之提供随班就读的教育安置,则可以就此提出要求权的诉权。在众多的权利内容中,残疾人为之提起的权利诉求,具有何种本质特征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何种具体的受教育权,都是为了让受教育者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开放的环境中,以适当的方式,给予特殊需要的教育,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自由,也正是全纳教育的精神内涵。全纳教育,以追求个性、多元、开放等为其精神内涵,而这些都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正是因为有着自由的精神,才有多样化的社会,才会有开放、包容的精神品质,才能对残疾人进行融合和融入,也正是由于有了自由,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才有追求和实现的可能性。一个封建的、封闭的、等级森严的社会,残疾人始终处于被抛弃和被同情的角色中,不可能实现全纳教育的受教育权,因此,笔者认为,自由权是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权利本质。正是由于有了自由权基础,有着残疾事实的残疾人才有争取权利、实现全纳教育的受教育权的可能性,也正是由于有了自由权基础,他们才能够最终获得“人”的自由与发展[2]。(www.xing528.com)
同时,对于众多的受教育权内容而言,它们的基础都是自由权。虽然很多学者从社会权说[3]、生存权说[4]、公民权说[5]、发展权说[6]、复合说[7]以及学习权说[8]的角度来认知受教育权的权利本质,并且,笔者在前文的理论部分也探讨了作为有着特殊性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本质,并认为在诸多的权利本质中,更加侧重于学习权说,但这些都是从受教育权的目的论或功能论等角度来探讨受教育权的本质,而没有把受教育权上升到人权或哲学的层面,来认知作为最基础、也是最本质的受教育权。在这里,笔者试图从自由权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诉求特征进行更进一步的本质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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