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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影响因素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受访者进行访谈过程中,笔者试图找出影响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影响因素。营营认为,“国家地区和家庭的经济发展水平、观念意识和支援体制,大众宣传的理念,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特殊教育研究,残疾人自我权益倡导维护与自立自强”影响了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很多时候,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在于人们对“残疾”的不同认知所造成的。


全纳教育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影响因素

在对受访者进行访谈过程中,笔者试图找出影响残疾人教育权实现的影响因素。海海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回答,或许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她的知识范畴和理解能力之外。牛牛说,“从我的个人经历告诉我,这不仅仅是受教育权本身的事,因为它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主要是自己主观努力程度、家庭环境学校态度,决定它的可实现性”,“一个扶不起的阿斗,有再多的外部因素相助,有再多的条文法律提供,也是不会持久的”。小天使则从个人因素和是否有他人帮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念念对这个问题,则表示很困惑,说“这个我说不好”,当笔者对他进行开放式的引导时,说“不妨说说你对受教育权有没有别的看法”时,他说,“我觉得只要平等,不受歧视,就很好了”,从这个角度也可以反映出受教育权实现的可能性因素。萍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理性的思考,她说,“制度性安排是首要的因素;其次是残疾的程度;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大众的认识等”,这些都制约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能否实现,“目前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政策层面要重视,学界要进行深入研究,民政部门要具体落实,更重要的是,残疾人要要求、要争取、要维护权利,还要法律的建设”。涛涛认为,“首要因素是残疾人自身,自卑感。其次是学校、社会、对他们的排斥和歧视。如果要解决,还是要让残疾人自己争取所获得的权利”。海海妈妈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回答。杨杨认为,“人们的认识,硬件设施的不完全,师资力量的薄弱”导致了受教育权的无法实现。营营认为,“国家地区和家庭的经济发展水平、观念意识和支援体制,大众宣传的理念,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特殊教育研究,残疾人自我权益倡导维护与自立自强”影响了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蓉蓉认为,“首先,家庭影响因素:一般家庭对残疾孩子的期望会低一些,甚至有些会把残疾孩子看成累赘,不太看重对他们的教育;或者心疼残疾孩子,不以教育去严格要求他们。其次,社会影响因素:社会上的一些人会另眼相看残疾人,无论同情还是嫌弃,会让残疾人对出现在公众面前产生恐慌。再次,残疾人自我的心理因素,容易自卑”。当问及“影响受教育权的制度原因,国家和社会有什么样的作用”时,她继续说,“公众的认知、意识,让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比如家庭对残疾孩子不注重教育,舆论会比较认同家长的做法,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也会去认同(这种行为)。如果国家能在这方面有一些强制措施,去制裁这种行为,(可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不过归根到底,还是社会的帮助有限,残疾孩子肯定会给家庭带来一些负担,对他们的特殊教育投入成本也许更大,社会是否能够给予这样的家庭更多的帮助呢”。香香认为,“首先,残疾的程度对(受)教育权(的实现)很重要;其次,财政支持。事权上移,财权下移。把财权究竟放在哪个层面才能保证他们的实现,(需要进一步研究)”,当继续询问“影响受教育权的制度原因,国家和社会有什么样的作用”时,她说,“对国家而言,特殊教育应该和义务教育相结合,以强制性为主”。

从以上的访谈中,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因素有:

(一)国家层面

国家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受教育的保障,包括财政的支持、法律法规的建设、对残疾人客观公正的积极宣传,以及对社会大众的残疾人观念和态度的正确引导。这些问题,既要从宏观层面制定长期战略,也要从细节入手制定具体策略,让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仅从法律的层面予以解决,也要让残疾人真正地融入社会。就像杨杨所说,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问题,比如我所在的学校,本地户口的学生的受教育权基本上都满足了,但是外地户口的,由于政策问题,所以(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很难满足。另外城镇和乡村的差别也很大”。此外,国家应该创造更多的条件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受教育自由权,让他们能够自由地选择教育安置模式并得到有效的特殊教育需要服务。弱者更需要权利的呼唤,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残疾人,他们更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的保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以及福利保障措施,让他们实现最一般的受教育权。目前,北京市针对残疾人就近进入普通中小学就读,提出了“双学籍制”,即残疾人在就近的普通学校以及特殊学校同时拥有学籍,这样便于他们根据学习需要进行转介。有的学生在进入普通学校后容易发生回流,即回到特殊学校中学习,因此提出这项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残疾人入学的问题,但也出现了很多弊端。最重要的弊端是,双学籍制度容易将残疾人排斥于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之外,两边的教师都容易发生责任推诿的现象,从而不利于残疾人接受教育。

(二)社会层面

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关注和帮助其积极实现,更需要每个公民正确地看待残疾人,包容和全纳残疾人。不仅要有爱心团体组织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贡献力量,也需要社会大众的热心参与[10]。残疾人的事业,不是某个人的事业,也不仅仅只是政府的事业,而是我们所有人的事业。正如营营所说,“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相当程度上仍然停留在法律政策与意愿理念层次。他们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和福利服务(待遇)等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与支持,很多社会阶层仅仅关注极个别有成就有奇迹的残疾人之星的光环,如邰丽华等,很少反省过这个社会对普通残疾人还缺少认识理解与信任支持。很多时候社会对他们的认识处于两个极端:很伟大,很可怜。没有充分考虑过社会和自己给周围的残疾人做过什么”。此外,我们还要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塑造残疾人的形象,让社会接纳和融合他们。很多时候,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在于人们对“残疾”的不同认知所造成的。在研究人员访谈只有6岁的小朋友小翔时,当我给他准备了很多细致的问题时,却被他的第一个问题的反问彻底颠覆了。他问道“什么是残疾人”,这个问题,看似是个常识问题,并且对于成人而言,这个问题虽然存在如何界定残疾和残疾类型等的差异性,但是大家一致认为,残疾人与普通人是“不同的”“特殊的”,更多地暗含了“比普通人各方面都要差一些、弱一些”的含义。但是对于还处于刚刚开始认知社会的小朋友小翔而言,他并没有被这套“常识”所灌输,也没有被这套价值观所灌输,他并不清楚“残疾”暗含了这么多“社会层面的含义”。因此,他发出最真诚的声音“什么是残疾人”,这与很多专家学者所发出的对残疾和残疾人概念的思考是不同的,对于专家学者们对残疾和残疾人的重新定义,更多的是对现有的价值体系的反思和重构,与小翔的提问完全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关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为何不能得到有效实现,更多的基于我们文化价值体系下的对残疾及残疾人的偏见所造成的[11]

(三)学校层面(www.xing528.com)

不仅要完善现有教育体制,也要为残疾人的全纳教育提供各种教育资源的支持,不仅要从硬件设施上体现对残疾人的融合,也要从具体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改变[12]。正如营营所说,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实现,是因为“学校机构追求效率和成绩,精英教育应试教育的夹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更多的是在学校中予以实现,倘若学校不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服务,教师不能体现特殊教育服务的教育理念等,残疾人只能在家里接受教育,或者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接受教育,全纳教育的理想只能是空中楼阁,否则会步入随班就坐、随班混读的局面。因此,学校的建设,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对比沿海某特殊学校和内地某特殊学校的建设,就可以发现,学校的特殊教育理念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直接影响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

(四)家庭层面

残疾人的教育,家庭对他们的支持是最直接、影响力最大的。残疾人能否接受教育,更取决于家长的态度。在笔者访谈的受访者中间,小天使就表示家长的不支持态度。这种不支持和不赞同,只会让残疾人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社会对他们的扶持和帮助也不能彻底改变他们的生存现状。虽然很多家长从“投入和产出”的功利主义的视角看待残疾人的教育问题,但人不是产品,而是具有生命体征和思想灵魂的,更应该尊重他们在世界中自由的生存和发展。反之,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残疾人,一定是有着家庭的强有力支撑的。例如侯晶晶,她从学校回到家庭,又重新回到学校,支持她的就是家庭的温暖和给予她的信心。目前,她是南京师范大学的一名教师,她在双腿残疾之时,家人并没有因为她的疾病而放弃她,反而为她提供了各种学习的机会,让她能够完成大专和本科的自学考试,并顺利考上研究生,在研究生毕业之时,考上了朱小曼教授的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业后,留校成为一名美丽的大学老师。因此,家长对残疾人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在支持的过程中,家长不应该对残疾人的教育放低要求,或从体谅残疾人的角度出发,认为受教育是种折磨,来对待残疾人的教育。在笔者的调查中,有一位北京的妈妈,她的孩子在出生不久双眼致盲,这位妈妈在跑遍了所有医院都无果的情况下,放弃了自己的职业,专门在家里照料孩子。她是如何照料的呢?她每天给孩子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减少孩子的负担,甚至于连翻身、上厕所等都是在妈妈的帮助下完成的。她担心孩子做不好,也生怕孩子费了力气。当孩子长到三岁多的时候,该上幼儿园了。这位妈妈带着孩子去幼儿园却发生了另外的一种景象。当幼儿园老师让孩子完成自己拿东西、寻找物品、上厕所等简单的事情时,孩子没办法去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被拒之校门外。这位妈妈终于意识到,虽然自己有个盲孩子,但是她给予孩子的这种爱不仅仅只是帮助他们做各种事情,而是要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去照料自己、适应生活。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如何看待残疾人的教育问题,这是让一个家庭走向成熟、获得收获的过程。因此,家庭支持的核心在于正确地看待残疾,既不要忽略残疾的存在,也不要过分夸大残疾的缺损,要看到他们能力的缺陷和行动的不便,也要看到他们能够通过支持和帮助获得自我的成长、社会的适应。

(五)个人层面

通过访谈得知,残疾人是否受到良好教育,除了外部因素的作用,更应该取决于自己,倘若只有外部因素的推动和保障,没有内在驱动力,虽然有受教育权,但也无法保障其实现,正如牛牛所说,“这不仅仅是受教育权本身的事,因为它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主要依靠自己主观努力、家庭环境、学校态度,来决定它的可实现性。一个扶不起的阿斗,有再多的外部因素相助,有再多的条文法律提供,也是不会持久的”,以及萍萍所说,“残疾人要要求、争取、维护这种权利”。虽然《残疾人保障法》自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2008年修订,但迄今为止鲜有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司法案例。这意味着什么?难道是残疾人都获得了义务教育?根据中残联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2013年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通报》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份,我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7.8万人,没有入学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残疾程度较重”。这意味着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问题,不是由于已经获得了受教育权而没有司法案例,而是因为广大的残疾人群体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受教育权的权利意识,从而也不知道从什么渠道来获得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受教育权的实现,除了国家、社会、家庭等诸多外部的环境支持因素外,最重要的是需要残疾人个体拥有内在的驱动力,要意识到自己的受教育权没有获得实现的权利侵害事实,然后寻找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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