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机会权,它在全纳教育理念下,是“零拒绝”和平等接受教育的基础性权利[4],也有着自由权的基础。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该权利的理论基础,认为该权利并不属于诉权范畴中的权利,而是一种文化理念中的权利。虽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机会权是和平等权连为一体的,在探讨平等权时,总是以机会权作为衡量标准,然而,该权利却只是价值判断的权利,而无法具体和细化。虽然全纳教育倡导“零拒绝”,即对于每一个残疾人,都应该给予全纳教育的机会[5],但是“机会”不等于“现实”和“实际”。如何评价他们的机会标准,如何制定他们实现机会的合理程序[6],又如何对于丧失公平正义的机会权进行救济和对享有特权的人进行制约,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在八个有效访谈的对象中,有五个人认为应该实现受教育机会权,其中有两个人认为最应该实现受教育机会权。可见,机会权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具有何等重要性。它几乎与平等权画上了等号,一般认为获得了机会权,就是实现了平等权。但这种观点只是对平等权的表面的理解。获得同等的机会并不等于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权。笔者在前文论述平等的受教育权时提及过,“平等”除了包含“无知之幕”之下的最一般的机会平等之外,还应该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给予额外的支持和帮助,实现有差别的平等性。因此,获得机会权,仅仅只是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的一种可能性。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在访谈过程中,大部分人都认为,他们最应该获取的是受教育要求权,而不是机会权。这就充分说明,非残疾人和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认知差异,所体现的权利需求也是各不相同的。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还没有能力获得平等的机会权,而是获得最一般的受教育要求权就足矣。这也就说明了受教育机会权对于残疾人而言,目前还处于困境之中,它还没有实现的条件和可能性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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