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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推动残疾人受教育权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纳教育的框架下,残疾人受教育选择权主要表现为,对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对教育方式、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设计等的选择。我们在研究残疾人是否具有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权时,除了要认识到当前绝大多数残疾人没有实现全纳教育理念的随班就读,更要分析他们为何没有实现受教育选择权的动机和因素。在全纳教育理念的宣扬下,对于不适合该残疾人的教师,残疾人或监护人有权利要求更换。

全纳教育推动残疾人受教育权

选择权,有自由权的性质,它建立在自由权的基础上,又通过选择行为的实现,最终实现自由权。在全纳教育的框架下,残疾人受教育选择权主要表现为,对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对教育方式、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设计等的选择。在此,笔者主要探讨的是,残疾人是否具有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权,是否具有自由选择教学内容、教育方式等教育活动的选择权,以及是否具有对任课教师和生活教师的选择权。

1.对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权

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残疾人的教育安置模式,应该根据残疾人自身的残疾状况和意愿来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教育安置模式。这种教育安置模式的思想建立在人的受教育程度是与自身的资质成必然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这种思想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即人的受教育程度,可能有部分原因来自自身的条件和资质所致。但实际并非如此,尤其是对于很多残疾人,就是很好的例子。比如邰丽华张海迪等。在笔者所访谈的对象中,比如牛牛,她接受良好的教育,并没有受限于听觉障碍的限制,反而比一般的普通人学习到更多的知识,这些都无不说明,不能因为残疾人的残疾特征而限制残疾人选择更优良的教育安置模式的权利。

然而,残疾人的这种选择权,却受到了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传统的教育思想的理念,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瀑布式教育安置体系”;另一方面,在这种“残疾人是不可受教育的”“残疾人无用论”的思想影响之下,很多残疾人自暴自弃。就如萍萍所说,“由于他们的心理状况不好,出现‘破罐子破摔’、自甘堕落,出现偏差行为,没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所以让社会嫌弃。倘若这种精神风貌出现在正常人身上,我们同样也会嫌弃。因此,这不是因为他是残疾人的问题,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和心理”。在这种心理认知的背景下,残疾人会感到自卑和无所适从,即使他们意识到有选择权的存在,也没有勇气去争取和要求。我们在研究残疾人是否具有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权时,除了要认识到当前绝大多数残疾人没有实现全纳教育理念的随班就读,更要分析他们为何没有实现受教育选择权的动机和因素。

对于小天使而言,她很想去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因为特殊学校提供的资源更加的丰富,以及不用受到歧视等”。但是她没有条件去,只能在普通学校就读,而普通学校又不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资源,她只好辍学了。而海海妈妈则认为,“如果有可能,还是去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好些”,“但是目前普通学校没有更好的教育资源,只能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可以看出,残疾人并没有实现充分的、自由的受教育选择权。他们的受教育权,更多的受限于学校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更多的受限于主流群体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更多的受限于家长的支持。

2.对教育活动的选择权(www.xing528.com)

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涉及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育评估等各个方面。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中,学生具有教育活动的选择权。对于残疾人而言,尤应如此。正是由于特殊性、多元化和个性化,为实现选择权提供了必要性基础,而正是由于自由权的存在,才让这种必要性基础转化为一种可能性。

对于受访者的残疾人而言,对教育活动的选择权,他们都没有清晰地表述,只有念念认为,应该具有受教育选择权。涛涛和杨杨认为,“受教育选择权对他们来说比较重要”。这都是从一般性的受教育选择权进行的认知,而没有从具体的教育活动出发对选择权进行认知。

3.对教师的选择权

对教师的选择权,是对传统教育的一种颠覆,也是对具有个性化教育的全纳教育的一种弘扬。对教师的选择权,并不是说要否定教师的积极性功能和师道尊严,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活动,满足儿童的个性化和差异性而孕育的特殊教育理念。在全纳教育理念的宣扬下,对于不适合该残疾人的教师,残疾人或监护人有权利要求更换。比如在笔者所访问的Tereza机构,教师Babara并不熟悉所教育的残疾人的特点,该残疾人也不知道如何和她沟通,而导致在教育过程中当场失禁。牛牛也认为,“总会碰到很多好老师,也会碰到很多不好的老师”,而很多残疾人“掉队”的现象,就是因为“老师的原因”。小天使则更加郁闷,她的老师“只喜欢好学生”,而不喜欢她这样的既残疾、学习成绩也不好的学生,这也是她辍学的原因之一。这就暗含了对教师选择权不能充分行使的现象。因此,对教师的选择权十分重要,它的正当运用,可以帮助残疾人受到更良好和适当的教育。

如何行使受教育选择权,需要一套正当的程序予以实现,而不是任意地行使这种权利。但无论如何行使,都要以残疾人的教育利益最大化和为残疾人提供最适当的特殊教育需要服务为中心,倘若偏离了这个中心,则会适得其反,背离选择权的价值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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