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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助推残疾人受教育权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探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要求权的实现状况时,具体细化为两个方面:在教育安置模式上,是否实现了全纳教育的要求权;在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上,是否得到了资源满足的要求权。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残疾人的受教育要求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现。然而,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而言,这种保障显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不仅表现在对残疾人的全纳教育的理念支持上,也表现在具体的制度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

全纳教育助推残疾人受教育权

残疾人的受教育要求权,从要求权的对象而言,它主要体现为对学校、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必须提供完备的教育条件与教育制度方面的要求权,笔者在前文已经对之分为对国家的要求权、对学校的要求权、对父母的要求权以及对社会的要求权。从要求权的权利体系而言,它又可以包括对受教育平等权的要求权、对受教育机会权的要求权、对受教育选择权的要求权、对受教育评价权的要求权、对受教育条件权的要求权、对受教育成功权的要求权以及对受教育救济权的要求权。在探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要求权的实现状况时,具体细化为两个方面:在教育安置模式上,是否实现了全纳教育的要求权;在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上,是否得到了资源满足的要求权。

1.全纳教育安置模式的要求权

在探讨残疾人受教育要求权之时,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教育安置模式的问题。虽然安置模式的探讨,折射出许多的受教育权内容,例如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等,但是在此,主要是为了阐述残疾人的受教育要求权是否得到实现的问题。

虽然小天使认为,如果让她重新选择,她更愿意到特殊教育学校中去,但这并不表明她不想在普通学校中接受全纳教育。牛牛虽然一直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但也并不表明她接受了全纳教育,而是一直在不断地改变自我以适应普通学校的环境。念念则更愿意在普通学校学习,是因为他想得到普通人的世界观和理念,不想被社会纳入“特殊人群”的群体。海海更愿意在特殊学校学习,这并不是否认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而是因为特殊学校更能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作为特殊教育教师,杨杨认为,“在哪里受教育要根据学生自身的残疾程度,残疾程度轻的学生可以随班就读,目前中国很多地方还没有普通学校的特殊班,残疾程度在中重度的话还是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因为在那里能受到更合适的教育。而学前的早期干预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在特殊教育机构中进行早期干预”。营营认为,“(残疾人在哪里接受教育),要视情况而定,应考虑残疾人的意愿、条件和家庭与社会的资源支持程度。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残疾程度轻的最好还是去普通学校。(以)最少受限制环境(为原则)”。海海妈妈认为,“(残疾人)在普通学校特殊班受教育比较好点,这样他们可以与正常同学进行更多沟通,减少自卑感”。作为与残疾人具有一般关系的人,萍萍认为,“如果残疾程度很严重,还是建议放在特殊学校进行教育。这个是分层次的,主要是根据他的残疾程度而定”。涛涛则认为,“还是应该在普通学校或普通班,如果在特殊班,社会和外界都会歧视他们,就会说,他是残疾班的,这样会让他们自卑。如果在普通学校或普通班可能会有压力,但是他们会更坚强”。对于与残疾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而言,“(残疾人在哪里接受教育),看是什么程度的残疾吧。比如盲人或者聋哑人必须接受特殊教育了。一般的残疾是可以在普通学校和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学校要做的主要是帮助残疾学生自我肯定”,香香认为,“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应该与正常人一样,(进行普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然后上班”。通过以上的访谈我们可以得知,在残疾人的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要求权上,无论是残疾人,还是非残疾人,包括与残疾人有一般关系的人以及有十分紧密关系的人甚至于根本都没有听说过全纳教育和随班就读,比如涛涛、香香等,但是他们都十分认可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并认为残疾人应该要求得到同普通人一样的全纳教育。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残疾人的受教育要求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现。

2.特殊教育资源支持的要求权(www.xing528.com)

为何没有实现有效的全纳教育的要求权,我们就必须探讨在实现全纳教育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特殊教育资源支持的问题。在特殊教育资源支持的要求权上,我们有对国家的要求权,例如要求国家满足一般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并加强对残疾人所就读的学校进行资金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增加特殊教育教师和资源教师,创造无障碍环境等;有对学校的要求权,要求学校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和教学内容,并提供辅助教学的各种设施,以及根据残疾的程度配备资源教师,学校还应该为残疾人提供适宜与普通人在一起共同游戏的娱乐场所,尽可能地实现残疾人与普通人的学校的融合;有对父母的要求权,主要表现在父母或监护人应该提供一切可能性来支持残疾人接受教育;还有对社会的要求权,表现在,更多的应该在公共服务的领域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例如公共图书馆的建立,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宣传等。

杨杨认为,“政府在这方面的宣传很少,很少公益广告是关于他们的。当年特奥会的时候有一些,后来就没有了,所以他们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并没有提升多少”,“我觉得一方面是中国的普通教育中对特殊教育的配套不是很好,特殊孩子在普通学校中并不能受到很好的、适合自己的教育。另一方面,一般学校不接受特殊学生并不是否定其受教育权,而是怕给学校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出现老师的课堂不好管理之类的问题”。营营认为,现状是“国家层面缺少认识引导和宣传支持,学校机构追求效率和成绩,精英教育应试教育夹击特殊教育,社会大众对残疾人和健全认识有歧视和误解”。香香认为,“对国家而言,特殊教育应该和义务教育结合,以强制性为主。对社会来说,应该对残疾人进行救助,为他们提供一些与外界进行交流的就业岗位。残疾人不能躲在家里”。

从以上访谈内容可以看出,残疾人能否得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倡导和支持,这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对残疾人提供保障。然而,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而言,这种保障显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不仅表现在对残疾人的全纳教育的理念支持上,也表现在具体的制度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于学校而言,正是由于没有提供良好的全纳教育环境和适合残疾人学习和生活的配套设施,以及没有良好的接纳残疾人的氛围和平等的观念,残疾人才更想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就像海海所说,“在特殊教育学校能够学习到更多的东西”;并如小天使所说“不受歧视”。对于是否得到父母的支持,从访谈对象而言,有很大的差异性。小天使说,“父母并不支持”,因为“(无论如何接受教育),父母认为都是没有用的”。而牛牛的父母则十分坚定地主张和支持她继续接受教育。在对父母的要求权上,如果仅仅只是从具有诉权意义上的受教育要求权而言,只能要求义务教育范畴内的受教育权,而对于非义务教育范畴内的受教育权,虽然也属于受教育要求权的范畴,但并不能得到实体权利的救济。在义务教育范畴内的受教育权,残疾儿童有权利要求父母为其提供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不得以“残疾”为由阻碍或中断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对国家的要求权上,残疾人有权利要求国家为之提供法律保障和福利保障,为其接受教育。在对社会的要求权上,残疾人有权利要求社会为之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无歧视的社会环境,以便实现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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