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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残疾人受教育权规定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除了服务于有身心障碍的残疾人之外,还服务于天才儿童和成人,即具有“资赋优异”的人。这与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精神具有一致性。此外,还要对残疾人提供个别教育计划和无障碍学习环境以及适当的相关服务作为教育原则。

全纳教育:残疾人受教育权规定

1.法律主体的丰富和扩大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中,把“身心障碍”儿童的类别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大,除了传统的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和语言障碍、肢体障碍之外,还包括了病弱儿童,即“特殊教育法”所规定的“身体病弱”儿童、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以及自闭症和发展迟缓等障碍,可以说,在障碍类别上的设置,比我国大陆地区的《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要详细许多。它除了服务于有身心障碍的残疾人之外,还服务于天才儿童和成人,即具有“资赋优异”的人。这种规定,已经突破了狭义的“特殊儿童”的领域范畴,更加突出为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提供服务。

2.课程设置的弹性

在课程的设置上,着重强调“应保持弹性”,这与美国94-142公法所提出的“适当的”教育精神如出一辙。它不仅在课程设置、教材和教法上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特质,还在年级安排等方面,也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特殊情况,提供适当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场所。

3.教育安置的多元化(www.xing528.com)

在教育安置方面,不仅由台湾当局承担相应的特殊教育义务,还鼓励大量的民间团体办学,把教育从纯粹的官方办学推入社会和市场之中,可以集聚社会大众的力量,并让社会对特殊教育有参与感以及责任感。对于师范院校,则提出“应该设特殊教育中心”,并且鼓励大学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设置特殊教育中心,一方面承担起教育和科研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承担起对相应区域范围内的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教学和辅导工作,这种教育安置的设置,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而不仅仅只是把资源停留在科研领域。在安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对于身心障碍的学生而言,在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的前提下,以“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为安置原则。这与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精神具有一致性。此外,还要对残疾人提供个别教育计划和无障碍学习环境以及适当的相关服务作为教育原则。

4.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

当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之时,提出了设置专门的申诉救济制度,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申诉服务,并就此专门制定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实施办法》,虽然只有简单的8条内容,但是对于基本的申诉流程和受理申诉的范围,以及如何公正处理申诉的案件、法律效力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三条规定“各级学校处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案件时,应邀请特殊教育相关学者专家到场提供咨询或各项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为身心障碍类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所需之辅具及相关支持服务”等,就足以看出对于特殊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权申诉的法律救济应提供特殊的服务,而不仅仅只是依据普通人的教育申诉制度来处理申诉案件。而《“特殊教育法”实施细则》,则对“特殊教育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十分具体,例如,对于教育安置问题,提出,应该设置专门的“鉴辅会”,并应该对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的鉴定意见,具体包括:安置场所的环境和设备之改良、康复服务之提供、教育辅助器材之准备、生活协助之计划等,这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实施到细节之中,而不仅仅只是制定法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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