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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判例法在残疾人教育法中的影响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作用十分巨大,很多的法律原则都是通过典型性的判例来确定的。在残疾人的教育法方面,有一些著名的判例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之前,最引人注目的判例是1896年的布里斯诉弗根森案,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黑人与白人在不同的车厢并提供相同设备和资源的做法并不违宪,从而确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原则。

全纳教育:判例法在残疾人教育法中的影响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作用十分巨大,很多的法律原则都是通过典型性的判例来确定的。按照下级遵从上级、现在遵从以前的规则,上级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除非该判决是违宪的,另外,法官还可以自己对法律精神进行演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在残疾人教育法方面,有一些著名的判例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宾西法利亚案、米斯尔案等。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第一个影响残疾人接受平等的教育的重要案件并非是一个处理特殊教育问题的案件,而是一个处理种族隔离问题的案件,该案件的起诉依据也不是来源于范围狭窄的残疾人法律,而是来源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这就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它不仅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提高诉讼效率和改善诉讼程序的改革。之前,最引人注目的判例是1896年的布里斯(Plessy)诉弗根森(Ferguson)案,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黑人与白人在不同的车厢并提供相同设备和资源的做法并不违宪,从而确立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原则。这种原则,看似平等,实则隐含着不平等。在分而治之的诸多的黑人区,教育环境很糟糕,资源配置也很短缺,与白人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下,爆发了反种族、反隔离的民权运动,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得到相同的资源,在主流社会中生活,这种回归主流的理念在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正式得到了确立。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黑人与白人学生隔离接受教育,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以厄尔·沃伦(Earl Warren)为首的9位大法官推翻了之前的布里斯诉弗根森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确立了“教育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提供给所有人”[19]的法律精神。这种法律精神,渗透到特殊教育领域,对残疾人平等的接受教育无疑带来了巨大的福音。

1972年的宾夕法尼亚智力发展迟缓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案。“该州在1949年通过的《公立学校法》中有条款歧视智力发展迟缓儿童,例如拒绝为智力发展迟缓儿童提供免费的教育和训练方案,只对某些特殊残疾类型的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教育安置,也没有规定对智力发展迟缓儿童提供上门服务,因此,该州的智力发展迟缓儿童无法受到应有教育,这违反了联邦宪法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宾夕法尼亚智力发展迟缓协会就此对州政府提出控诉,以实现智力发展迟缓儿童享有相应的受教育权。在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的判决下,认为:(1)认定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于1949年通过的《公立学校法》违宪而无效。(2)对该案中涉及的13位黑人儿童重新予以评估,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对这些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教育。(3)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必须对该州6岁~21岁的所有智力发展迟缓儿童与青少年提供适合其学习能力的教育或训练方案。(4)各地方学区对6岁以下的普通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与训练方案,也必须同时对6岁以下的智力发展迟缓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学前教育与训练方案。”[20]该案对残疾人的教育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法律上进一步推动了“平等的受教育权”理念,宪法的“平等”精神进一步得到了阐释。(www.xing528.com)

1972年的米斯尔诉哥伦比亚州教育委员会案。“原告为7位残疾人的家长,认为哥伦比亚州教育委员会没有对各类残疾人提供公立教育与训练,并且没有依据联邦宪法适用正当程序,即没有通过家长同意将残疾人从公立的中小学停学、开除以及安置到其他教育环境中去。经过调查,哥伦比亚州在1970年大约有22000位残疾人,包括智力发展迟缓、情绪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学习障碍及其他障碍,但只有4000余人接受到特殊教育。经过审理,认为:(1)哥伦比亚州教育委员会必须依照哥伦比亚州法律规定,应该对所有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教育,否则就违反了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2)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如果要对残疾人作出短期或长期停学的决定,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由家长充分参与,并以听证会的裁决结果为依据。(3)教育委员会不能以教育经费不足为理由而拒绝开办特殊教育。不能以教育经费不足作为不尽法律义务的借口。(4)如果教育经费不足,各学区教育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经费资源,不可将大部分经费资源投入到普通教育部门,而使特殊教育受到不公平的对待。”[21]此外,认为应尽可能地对残疾人进行最少受限制环境的教育安置,“对于残疾人的任何形式的教育或训练,安置到一个普通学校或普通班比在特殊学校更合适”[22]。在该案的推动下,该州的教育委员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安置和教育理念进行了重新的反思和定位,这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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