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内容繁多,以上所列出的八项权利,还不能涵盖所有的权利内容。在众多的权利内容中,它们之间的权利关系又如何呢?在这些具体权利内容的框架体系下,由于各自功能和权利边界都相互交织并有所侧重,关系十分复杂,在此,笔者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了基本的梳理,见图4-1。
图4-1 残疾人受教育权内容关系结构
从图4-1中,我们可以看出:(www.xing528.com)
第一,残疾人的弱势群体特征决定了在众多的受教育权内容中,首先要实现的是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要求权。由于残疾人在社会阶层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由于这种弱势特征,显示出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并不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受教育平等权是首先要探讨的受教育权内容。正是由于不平等,残疾人的很多受受教育权都会得不到有效的实现,例如机会权、条件权、选择权、评价权、成功权等,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没有与普通人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权,也没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更没有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对学业成就得到认可的成功权。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才引发了残疾人对得到诸多权利内容的要求权。这里的要求权,不仅包括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要求,也包括对各种权利实现的要求,不仅包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也包括对条件权、选择权、机会权、评价权、成功权等权利的要求。正是由于要求权的存在,才有了残疾人对权利诉求的需求。同时,要求权与平等权也是相互交织和存在的。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平等权。
第二,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侵害决定了救济权的存在。侵害的权利内容,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内容,即狭义上的、具有诉权的权利内容,对于受教育平等权、选择权、机会权、评价权、条件权、成功权、要求权等权利内容,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实现实体法上的具有诉权性质的权利内容。仅仅是依靠《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有细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边界和内容,因此,也不能够实现权利侵害背景下的实体性权利的救济。
第三,在诸多权利内容中,很多权利是相互交织的,这些权利并没有绝对的划分领域和权利边界,而是从不同维度阐释了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例如,评价权、成功权、要求权、平等权,它们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学业的一种公正评价、要求和获得认可的权利;条件权、机会权、平等权、要求权,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获得公平教育资源的权利,等等。可以说,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相互交织,才能体现权利内容的丰富。
第四,从图4-1中,并没有完全反映出所有权利之间的交互关系,因为权利内容和关系极为复杂,笔者只是粗略地表述了在众多权利内容中,以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和受教育救济权为中心展开了权利关系的表述。以以上三个权利的任何一个权利为中心,都可以涵括其他所有的权利内容,其他的权利内容也有相互涉及和涵括的现象,这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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