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权利内容。例如:申素平认为[22],根据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成功权;根据受教育权的功能来划分,又可以从主观性功能和客观性功能出发,分为防御权、共享权和客观价值秩序、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在此构建下的学生、父母、教师、国家、教育制度等方面权利体系;从国际人权的规定来划分,它又从教育的目的、收益权、自由权、不歧视以及制度保障的层面来进行了具体化,针对不同的划分体系,可以看出,仅仅从机会权、条件权和成功权来划分,是属于一种狭义受教育权的体系,内涵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而从受教育权的功能和国际法的层面来进行划分,主要是对广义受教育权的体系划分,维度较多,内容也十分丰富,但是对于具有诉权意义上的受教育权而言,这种划分过于宽泛,并不利于受教育权的救济和实现。
对于残疾人而言,如何界定他们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主要考虑到以下诸多因素:
第一,基于残疾人的特殊性的考虑。由于残疾人的残疾类型千差万别,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也各不相同。正是由于特殊,他们具有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权利本质的特殊性、权利侵害的特殊性以及权利救济的特殊性等。在特殊性的框架体系下,如何体现符合多样化的权利内容以满足不同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人的特殊教育需要,则需要从多个维度揭示和挖掘权利内容体系。笔者从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选择权等权利角度进行探讨,是基于这些权利都不是仅仅处于单独的和孤立的状态,而是千丝万缕,很多权利都相互交织,并且很多权利都能够涵盖其他所有的权利。例如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要求权等都有着法律效力;受教育要求权,对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选择权等也都能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所有的权利,在受到权利侵害时,都需要行使救济权。这种纵横交错的权利内容体系,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残疾人不同的特殊受教育权需要。(www.xing528.com)
第二,基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功能目的性的考虑。残疾人行使受教育权,是为了获得某种教育利益。在探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残疾人能够在通过行使受教育权以及教育活动获得何种利益,且这种利益是区别于普通人的利益的。基于该思维的框架体系,我们从残疾人的弱势群体特征得知,他们最需要的权利之一是受教育平等权。正是由于弱势的地位,才引发他们想获得同其他人平等的受教育资源和机会,因此,平等权对他们而言,意义重大。其次,正是由于他们没有获得公正的受教育权,因此他们需要这种权利的行使,这便产生了受教育要求权。在要求权的框架体系下,他们不仅要求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还需要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条件,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最后,残疾人拥有的权利内容很多,笔者不可能一一穷尽,但是围绕残疾人获得何种教育利益的功能目的为中心,我们就会发现许多残疾人在教育实践活动中需要的权利内容。
第三,基于具有请求权基础的诉权的考虑。权利,有一般广义上的权利,也有狭义上的权利。我们所探讨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就是探讨的狭义范畴上的权利,它们具有特定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具有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是由于具体性,它们才具有请求权基础,才具有诉权意义上的实体性。笔者在探讨诸多受教育权内容之时,虽然没有从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予以体现,但这些权利内容是真实存在的。这种体现并不是仅仅指涉以该权利内容的名称出现于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而是指该权利的特殊权利边界没有予以界定,比如受教育平等权,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才构成对残疾人的受教育平等权的侵害,以及在权利侵害之后如何得到具体有效的救济措施和途径等。这些内容都要以残疾人的特殊性为基础进行构建和挖掘。正是基于对权利边界的构建和界定,才使得权利内容具有实体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实体性,才使得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具有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正是由于这种请求权基础的存在,该权利才有行使和保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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