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分析了全纳教育思想的起源、发展与现状,并分析了全纳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从正义、平等、有效性探讨了支撑全纳教育赖以生存的支点,并从实施全纳教育的人员的态度、理念、价值观等内部要素和经济支撑、环境建设等外部要素对全纳教育进行了分析,以及从全纳教育的孕育必要性、发展可能性以及实现必然性的线索对社会分层的视角、后现代思潮的视角以及以权利为本位的视角下的全纳教育思想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观的基本特点。
第一,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
社会结构,有多种多样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分层的视角下,残疾人是社会结构的弱势群体,是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的群体,是距离权力中心最远的群体,是被排斥的群体。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则弱化了由于社会分层而划分的阶级和等级,以及弱化了社会分层对残疾人造成了社会不平等的现象和事实,它认为,所有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群体,是社会的常态。残疾人,也是如此,他们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常态。无论任何历史时期,社会中总是会有残疾人。无论是先天的残疾,还是后天的残疾,虽然可以通过某些措施和手段予以控制,但社会本身就是动态的,不可能有某种方法予以绝对的、精确的控制,并且,一个控制严格的社会也会带来社会文化的僵硬和封闭,因此,对残疾人的包容和接纳,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明程度。
第二,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的残疾特征具有普遍性,而非特殊性。
科林认为,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会有残疾的时候,这种“残疾”,虽然是一种广义上的残疾,但他所表达出来的残疾人观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对于个人,“残疾”并不是残疾人的过错和责任,“残疾”也并不构成被人排斥和歧视的事实和理由,“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并不具有特殊性,而是具有普遍性。从这个观点来认识残疾和残疾人,就会把残疾人纳入普通人的视野,认为他们也是普通人的群体,并非特殊的群体。这种全纳教育的思想,有助于残疾人被社会接纳和融合,有助于残疾人有着普通人的生活和普通人的受教育权。
第三,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对权利的追求具有正当性。
每个人都有追求和实现自我权利的权利,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也是如此。然而,在社会分层的视角下,虽然残疾人有法律上对权利追求的正当性,但实际上权利范围和效力会弱化和减少,他们即使拥有正当的权利,也没有能力去维护和追求。甚至于,在权利追求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例如周围环境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等,造成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但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他们具有与普通人平等的人格和享有平等的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追求也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拥有同其他人同样的追求权利的正当性,且,这种正当性并不因为“残疾”而弱化和消灭。
第四,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应该与普通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教育服务,他们不仅享有普通学校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享有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成功权、公正的受教育评价权的权利。在社会分层的视角下,虽然残疾人也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这种平等是制定法上的平等,而非法律实施效果的平等。在后现代的视角下,它更倡导完全的平等和绝对的平等,但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权利的臆想和乌托邦。在以权利为本位的视角下,全纳教育的思想从一种纯粹的理想向实践转变的过程中,更加看重全纳教育的效果和现实性,它所涵盖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更加注重实施的效果,这种效果,是以平等权作为评价标准的。但是,这种平等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评价权,在笔者看来,它应该是一种理性范畴中的有差别的平等。即,残疾人不仅要获得和普通人一样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们也应该获得额外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在成功权等权利的获取上,他们也应该获得有差别的平等,即不能用同一个评价标准来对残疾人和普通人进行完全一致的受教育成功权的评估,而应该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来公正地对待所有人获取正当的受教育成功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一项制定法上的权利,也不仅仅是一项理念上的权利,它更是一项赖以实施和实现的权利,这种观点也印证了全纳教育思想从最初的朦胧期到成长期到成熟期的生长和发展的过程。
【注释】
[1]该文献来自于与朴永馨先生学术交流时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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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该学校是位于捷克布尔诺(BRNO)的一所全纳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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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它是一所专门化的、并无其他类型儿童的自闭症儿童特殊学校,全称为:School in Brno on Stolcova Street,通常我们直接称呼该学校为Stolcova学校。如果仅仅只是从学校的名称上看,很难看出该学校是一所特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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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普洛透斯是古希腊时期的一个海神,他可以预知未来,但他经常变化外形使人们难以发现他,在这里,是为了说明关于“正义”的含义,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人的价值观中,正义的内涵都是不一样的,并且没有一个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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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这里的“所有”是与“全纳”相依托的。“全纳”的原本含义是指包括所有的人群,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所有的残疾人都应该回归主流、有受教育的权利等,但是,在此文中,“全纳”的含义,更加侧重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就是说,在实现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残疾人都一定能够得到与普通人相同的受教育权,倘若在全纳的背景下,不能涵括所有的残疾人,以及不能得到完全平等的受教育权,都处于一种可以接受的范畴。因为在目前的全纳教育背景下,确实有很多残疾人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接受到教育和高质量的教育,我们不能只是关注于残疾人是否在普通学校(班)接受教育的人数问题,更应该关注于残疾人如何接受教育的问题。
[31]“该制定法”,不是仅指《特殊教育法》,而是指与残疾人教育权利相关的所有的法律,包括《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特殊教育法》等。在此是一个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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